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研究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全面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依据国家和四川省相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统筹利用政府投入、自筹经费、科研经费及社会捐助等资金,按照奖优、助学的原则设立研究生奖助学金。
第三条 依据本办法申报研究生奖助学金的必须是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学制规定学习期限内的四川师范大学在籍在读研究生。参评对象的界定详见各类奖项的具体要求。
第四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若有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将取消作假研究生受奖受助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章 奖助类别、比例和标准
第五条 研究生奖学金设立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校长奖学金和励志奖学金四大项目。
1.国家奖学金
(1)奖励对象
国家奖学金奖励对象是品质表现好、学习成绩优、科研能力强的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在校学习的二、三年级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总体奖励面为每年国家下拨的指标数,根据指标数和我校符合基本申报条件的研究生人数的比例和一流学科、生源质量和培养质量的调增或调减指标等要素向各培养单位分配候选人名额。
(2)奖励标准
博士生30000元/生/年,硕士生20000元/生/年。
2.学业奖学金
(1)奖励对象
奖励对象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在校学习的优秀研究生。奖励面为每年国家下拨的指标数,根据指标数和我校符合基本申报条件的研究生人数的比例和一流学科、生源质量和培养质量的调增或调减指标等要素向各学院分配候选人名额。
(2)奖励标准
奖学金等次 | 总资助比例 | 各等次比例 | 资助标准 | |
硕士生 | 一等 | 占硕士生总数的40% | 20% | 10000 |
二等 | 30% | 8000 | ||
三等 | 50% | 6000 |
3.校长奖学金
(1)奖励对象
校长奖学金由学校自筹经费设立,奖励对象为综合素质优异,有较大发展潜力的非定向全日制全脱产无固定工资收入且本人档案调入所在培养单位的在校学习研究生。奖励面不超过研究生总数的15%。非定向全日制在校学习的博士生全员奖励。
(2)奖励标准
校长奖学金每人每年奖励标准为该生该学年应交学费金额。
4.励志奖学金
(1)奖励对象
励志奖学金由学校自筹经费设立,奖励对象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非定向全日制在校学习的优秀研究生。奖励面不超过研究生总数的40%。
(2)奖励标准
励志奖学金分两个等级设立,各占指标总额的50%。一等奖每人每年5000元,二等奖每人每年3000元。
第六条 研究生助学金分国家助学金、“三助”实践助学金、社会资助三类项目设立:
1.国家助学金
由财政拨款设立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定向或有固定工资收入或本人档案未调入本人所属研究生培养单位的研究生除外)。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重启发放,但不再补发保留学籍或休学期间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博士生13000元/生/年,硕士生6000元/生/年。
2.“三助”实践助学金
(1)学校向已完成一年学业并考核合格的研究生申请者提供助研、助管、助教“三助”岗位,每生限申请一个“三助”工作岗位且工作总体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2.5天,工作考核合格的,给予2个学分和每个工作月不低于600元的“三助”实践助学金(津贴)。
助研: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和国家部委重大课题的负责人可以申请配设一个助研岗位,本岗位由各教学单位提供。
上述基金项目未按照规定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三年)完成结题而申请延期的不得申请设置助学校资助的科研岗位。
助教:深化本科和研究生教学改革,人才培养效果明显,承担本科和研究生教学任务的国家级(四川省)教学名师、国家级(四川省)资源共享课程的承担者,可以申请配设一个助教岗位,本岗位由各教学单位提供。
建设成效明显,相应课程确需助教岗位的国家级和省级特色专业,专业综合改革项目、卓越人才培养项目可以申请设置1-2个助教岗位。
助管:各职能部门和院系向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提供“助管”需求,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会同人事处、教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根据需求和学校经费和实际需要核定相关工作岗位。
自筹经费“三助”岗位:
(1)除学校设立研究生“三助”岗位外,各单位(学院)可另设立研究生助管、(学院)助教岗位并提供相应津贴。
(2)鼓励我校教师设置助研岗位,所需经费可由课题负责人科研项目经费提供。
(3)鼓励我校教师设置助教岗位,所需经费可由课改项目经费或其他个人项目经费提供。
(4)由社会资金设立的研究生资助项目,实施办法由出资者和学校共同商定。
第三章 基本申报条件与考评要素
第七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基本申报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社会实践和公益服务。
5.有下列情形之一研究生,取消或暂时停止对其奖助:
(1)思想道德表现不佳或学术行为不端者。
(2)违法或违纪或因品行问题影响学校声誉者。
(3)超过学制规定学习期限或在学期间未经批准自行出国(境)以及休学、退学者。
(4)无故不按时缴费注册者。
(5)师生公认的其它不宜奖助者。
第八条各类奖学金项目不能同时由同一研究生兼评获得。
第九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考评要素
1.对已缴费的农村教育硕士在校就读期间纳入励志奖学金参评范围。
2.进入“特殊专业优秀人才培养项目”的研究生入学当年发放“校长奖学金”,助学金按照国家和省上政策取得研究生学籍后发放。
3.研究生支教团的学生第一学年发放“学业奖学金二等”。
4.二三年级研究生各类奖学金实行申请制,由各培养单位综合考评择优定奖。
5.二三年级研究生奖学金考评权重为专业课成绩占30%,学术科研表现考核占50%,其他各方面情况综合占20%,获过校级(含校级)以上奖励的纳入考评计分。各方面权重不得超过规定比例。学术科研表现包括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成果)、发明创造、省级以上正规专业比赛获奖以及培养单位对研究生日常学术科研情况考评等,须经过培养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认定,学术科研成果统计的截止日期为培养单位规定的学生上报国家奖学金申请材料之日。
6.已经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次年又申报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必须是各个方面的成绩和表现都特别优秀,且各培养单位在考评时不能再叠加该生此前已经用过的学术科研成果,只计算该生本学年度(截止规定的上报申报材料时间)的学术科研成果,并报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方可参评。
7.申请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一等和校长奖学金的二三年级研究生,必须作专题学术报告,并公开答辩,公认优秀。获奖后应专心勤学,不得违反培养规定兼职。
第四章 指标分配
第十条 研究生奖学金总指标分为基础性指标和调节性指标。全校基础性指标计算公式为:全校基础性指标=全校研究生奖学金总指标-全校调节性指标。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奖学金总指标计算公式为:培养单位研究生奖学金总指标=(全校基础性指标÷符合参评条件全校研究生数)×本单位符合参评条件研究生数+分配给本单位的调节性指标。
第十一条 调节性指标是指用于一流学科和培养质量的调增或调减指标,具体包括:
(一)一流学科指标
每个省级一流学科博士学位授权单位分配硕士生国家奖学金和二等学业奖学金各3个指标。每个省级一流学科硕士学位授权单位分配硕士生国家奖学金和二等学业奖学金各2个指标。
(二)培养质量指标
1.二、三年级研究生取得以下标志性研究成果,相应增加所在培养单位奖学金指标:
(1)以第一作者身份并以四川师范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在《SCIENCE》、《NATURE》、SCI/SSCI一区、二区、三区、ESI高被引论文(含扩展版)、《中国社会科学》、学校权威A类学术期刊发表论文,每篇增加一等学业奖学金1个指标;
(2)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国家级A级、B级出版社出版学术专著(含古籍整理、学术译著),每部增加一等学业奖学金1个指标;
(3)研究生署名进入前5位的研究成果获得国家级及教育部等部委级科研奖励(获奖证书上需盖“国徽章”),或获得省级科研奖励(四川省特指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增加一等学业奖学金3个指标,二等奖奖励增加一等学业奖学金2个指标,三等奖增加一等学业奖学金1个指标;
(4)以第一作者身份申请专利,获得发明专利授权,每一项增加一等励志奖学金指标1个;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获得授权并成功转让进入产品生产领域、软件著作权获准登记每项分别增加二等励志奖学金1个指标。
2.研究生获评省级优秀学位论文,每篇增加所在培养单位一等学业奖学金1个指标。
3.二、三年级硕士研究生,以第一作者身份撰写调研报告或者建议报告,获省部级及以上领导批示或省部级政府主管部门采纳,每项成果增加所在培养单位二等学业奖学金1个指标。
4.研究生学位论文被国家或四川省主管部门抽检认定不合格,每篇扣减所在培养单位一等学业奖学金1个指标。
第五章 评审组织
第十二条 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委员会,由书记、院长任主任委员;主管副院长和党委副书记任副主任委员,8名导师代表:分别来自于各硕士点、教授委员会、学位委员会和教代会的导师代表各1名,工作人员为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教学秘书及学生代表2名,作为委员。
第十三条 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监督委员会,由4名老师及4名学生代表组成。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负责按有关规定制定完善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办法;统筹、协调、开展研究生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并负责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和其他未尽事宜等工作。监督委员会负责对整个过程的监督,负责接收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第六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每年评审一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有意愿申请者,本人应如实填写相关申请表,并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应严格执行有关法规,若有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将取消当事研究生参评资格。
第十七条 学院评审委员会负责学院相关工作细则完善(报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备案)、组织申报、初评答辩、公示答疑、资料上报和受理申诉等事宜。在商定评审细则、名额分配、确定奖项等重大事宜时,实行票决制。。学院拟定奖助学金获得者名单后,应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向全校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再确定最终人选。
第十八条 对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监督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发放方式:奖学金评审确定后一次性发放到学生个人银行账户,助学金评审确定后分十个月按时发放到学生个人银行账户。
第二十条 本办法于2017年10月19日起施行,此前有其他相关规定与此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评分实施细则
一、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
主任委员:何伟、罗怀良
副主任委员:杨存建、张晓宏
委员:蒋贵国、姜世中、徐留兴、杨国良、赵景峰、王石英、程武学、丁辉、吴星雨、卫言、董光(学生)、吴冬林(学生)
二、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监督委员会
主任委员:张晓宏(兼)
委员:陆恒、冯丽霞、李杨
罗笛(学生)、杜晓彤(学生)、杨皎(学生)、廖玉婷(学生)
三、评选指标分配
2016-2017学年各类奖学金分年级指标分配表(按学生人数比例)
奖助学金级别 | 2015级(63人) | 2016级(60人) | 一流学科倾斜指标 | 培养质量调节指标 | 合计 |
国家奖学金 | 3 | 0 | 0 | 3 | |
学业一等奖学金 | 5 | 4 | 0 | 0 | 9 |
学业二等奖学金 | 8 | 8 | 0 | 0 | 16 |
学业三等奖学金 | 14 | 13 | 0 | 0 | 27 |
校长奖学金 | 9 | 9 | 0 | 0 | 18 |
励志一等奖学金 | 12 | 12 | 0 | 0 | 24 |
励志二等奖学金 | 12 | 12 | 0 | 0 | 24 |
注:如果某年级所分配的指标数有富余时,剩余指标用于学院统筹。
四、评选办法及时间安排:
1.评选办法:
(1)严格按照《四川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等文件规定,通过自愿申报、民主评议、组织鉴定、审核公示等程序评选,没有经过研究生会民主评议的候选人申报无效。
(2)仅在全日制的研究生申请者中评选奖助学金候选人。
(3)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校长奖学金、励志奖学金根据评分细则,按总分排序,依次获取(次序为国家奖学金、学业一等奖学金、学业二等奖学金、校长奖学金、学业三等奖学金、励志一等奖学金、励志二等奖学金)。当总分相同时,按如下顺序进行选定:1、科研得分,2、发表论文级别,3、学位课平均成绩,4、公共外语成绩,5、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委员投票表决。
2.时间安排:
提交申报材料:10月10日18:00以前(10月15日前可补交录用或见刊证明)。
学院完成初步评审并公示:10月22日18:00以前。
3.资料:
申报材料包括申请表一份,成绩单一份(学院统一打印并核算)、在校期间科研成果(成果的期刊自证、内容首页,参与科研项目者需负责人书面证明及相关材料;录用证明仅限三年级,同时须提交对应定稿论文,并在论文定稿上签名承诺论文发表期刊、署名单位、作者顺序等情况的真实性),以及其他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对学术成果级别和真实性等有争议的由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认定 。
待评定完成后在规定时间内向学院上报《四川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审批表》(纸质版一式3份),《四川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审批表》(纸质版一式3份),《四川师范大学研究生助学金审批表》(纸质版一式1份)并根据要求提供支撑材料。
五、评分细则:
评分满分为100分,主要分为学术科研、学习成绩、其他综合考评三个部分。考核期国家奖学金为入校以来至本次评定申请截止日,其他奖学金为当年年度内。其中科研占50%,专业学习成绩占30%,其他综合考评占20%。细则如下:
1.科研(50分)
1.1发表学术论文(50分)
学术科研成果包括在校期间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及发明创造等,须经过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认定。公开发表刊物第一作者单位必须是本校,按文章署名确定第一作者。
学术科研成果是入学以来到规定上报申请材料的时间段内的成果,但已经使用过的学术科研成果不能叠加计分。
评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评分=
公式中,A——基础分,参评论文为SCI或权威核心期刊的,第一、二、三、四作者的基础分分别为20分、12分、6分、2分;参评论文是核心刊物的,第一、二、三、四作者的基础分分别为12分、5分、3分、1分;一般刊物不参评。发表有多篇学术论文的,按最高分计算,基础分不累加,总分不超过20分。以上期刊级别以学校有关文件为准。
B——加分项,包括论文加分项和其他加分项:
(1)论文加分项参考《四川师范大学研究生学术年会单项科研成果评分细则》、《四川师范大学科研工作量计算细则》等相关文件。最高不超过30分。
(2)其他加分项(科研获奖、软件著作权、专利、全国性学术论坛等)参考学校有关文件,学校有关文件未规定的由评审委员会讨论决定。
科研论文加分项分值表
论文发表所在刊物级别 | 分值 | 备注 | |||
《Nature》《Science》《Cell》 | 300 |
1、如论文为2个作者,其成果比例为7:3
2.如论文为3个作者,其成果比例为7:2:1
3.如论文为4个作者,且为核心及以上级别论文,其成果比例为7:2:0.5:0.5;其他论文第4作者及以后不再算分
| |||
SCI、SSCI、 A&HCI检索一区、中国社会科学 | 100 | ||||
SCI 、SSCI、 A&HCI检索二区、中文权威A1类核心期刊、中国科学、科学通报 | 36 | ||||
SCI 、SSCI、 A&HCI检索三区、中文权威A2类核心期刊 | 24 | ||||
SCI 、SSCI、 A&HCI检索其它、中文权威B类核心期刊,EI Compendex(不含会议EI),CSSCI | 12 | ||||
CSCD收录 | 8 | ||||
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北大核心)、CSSCI(扩展)、CSCD(扩展)、ISTP | 6 | ||||
论文被转载情况 | 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 | 人大报刊复印资料、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 | |||
篇目 收录 | 论点 摘编 | 转载1500字以上 | 转载1500字以上 | ||
分值 | 4 | 8 | 最高计36分 | 12 |
C——本年度所有参评同学的B项得分的最高分。
科研考核时间:2016年10月16日至2017年10月15日
2.学习成绩(30分)
2.1日常学习表现(10分)
(1)基础分3分,全勤加2分,缺席一次扣0.5分,迟到早退一次扣0.3分。
(2)导师对学生的综合评价得分,满分为5分,详见附表一。
2.2学习成绩(12分)
(1)对每门课进行归一化处理:
BMAX为B课程中的最高成绩,Bi为i生在B课程的成绩;Di为i生在B课程归一化后的成绩。考试科目以实得分计算,考查科目优、良、中、及格、不及格分别按照90、80、70、60、50分计算。
(2)学习平均成绩计算:
学习平均成绩D=
其中,Di为课程归一化后的百分制成绩。
学习成绩得分:
DMAX为最高学习平均成绩,Di为i生的学习平均成绩;Ci为i生的学习成绩得分。
2.3获取证书情况(3分)
与学习专业相关省级证书每个1分,国家级证书每个2分,四六级等其他级别证书(心理咨询师、普通话、讲课比赛校级获奖证书等仅限学科教学专业)每个0.5分,最高3分。
2.4学术论坛(5分)
校内参加一次1分(参加学术论坛投稿并做交流),校外参加一次2分(参加校外学术论坛并投稿的得1.5分,论坛做报告得0.5分),校内校外最多算两次。其中,一等奖3分,二等奖2分,三等奖1分,优秀奖0.5分,获奖以最高奖项计算。最高不超过5分。
3.其它综合考评(20分)
主要考评学生人品与才艺等方面的优秀表现,研究生担任学生干部职务的不能直接加分,若在公益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的,计算得分应该参照相关规定纳入综合考评项计算分值。
3.1活动参与
3.1.1校级活动
1、参与活动1分/次,组织活动有突出贡献者0~2分;
2、获得第一名0.5分/次,获得第二名0.3分/次,获得第三名(优秀奖)0.2分/次,获奖以最高奖项计算;
3、总分不超过4分。
3.1.2院级活动(含知识竞赛)
1、参与活动0.5分/次,组织活动有突出贡献者0~2分;
2、获得第一名0.5分/次,获得第二名0.3分/次,获得第三名0.2分/次,获奖以最高奖项计算;
3、总分不超过6分。
3.1.3 校级征文
新视界投稿、党团征文等(需见刊)0.5分/次,不超过1分。
3.2集体组织活动
1、集体活动(含学术讲座、党团组织生活等):
基础分2分,非课程请假一次-0.2分,无故缺席一次-0.5分,扣完为止;
2、志愿服务:学年内按0.2分/小时计,总分不超过1.5分,无志愿服务0分;
3、总分不超过3.5分。
3.3社会实践活动
1、各类实践活动(含导师项目调研等),参加1项0.5分,总分不超过1分;
2、经研究生院认定的集体项目1.5分,个人项目1分;经学院组织的集体项目1分,个人项目0.5分。实践活动组织、策划负责人1分;
3、以上1、2项不重复计算,总分不超过3.5分。
3.4参与校研会、院研会
1、研会干部0~2分,干事0~1分(根据岗位职责履行情况酌情给分:对学院的贡献度、活动参与度、表现积极性、获得表彰等情况0~1分;对研会活动、管理等有创新和重大突破的0~1分。同时参加校、院研会也只加最高分项,不累加);
2、总分不超过2分。
3.5扣分项
在学院或两委日常检查中发现违规违纪行为,在综合考评中酌情扣分,最高不超过10分。
评分=(公式3)
其中,E为前4项总分,即E=3.1+3.2+3.3+3.4
F为本年度所有参评同学的E项得分的最高分。
其他综合考评得分=公式(3)得分+3.5(总分不超过20分)
【编辑:研究生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