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研究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全面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四川师范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办法》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据本办法申报研究生奖助学金的必须是学制规定学习期限内法学院在籍在读科学硕士、专业硕士。
第二章 奖助类别、比例和标准
第三条 研究生奖学金分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校长奖学金和励志奖学金四大项目。
(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1、奖励对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品质表现好、学习成绩优、科研能力强的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在校学习的法学院二、三年级研究生。
2、奖励标准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硕士20000元/生/年。
(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1、奖励对象
学业奖学金奖励对象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在校学习的法学院各年级优秀研究生。
2、奖励标准
一等为10000元/生/年;二等为8000元/生/年;三等为6000元/生/年。
(三)校长奖学金
1、奖励对象
校长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奖励)综合素质优异,有较大发展潜力的非定向全日制全脱产无固定工资收入且本人档案调入所在培养单位的在校学习的法学院研究生。
2、奖励标准
校长奖学金每人每年奖励标准为该生该学年应交学费金额。
(四)励志奖学金
1、奖励对象
奖励对象为(奖励)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非定向全日制在校学习的优秀研究生。
2、奖励标准
一等为5000元/生/年;二等为3000元/生/年。
第四条 研究生奖学金名额以学校分配给法学院的名额为基础,根据各专业学生人数适当分配,并根据法学院研究生各专业培养质量和研究生数量变化进行调整。
第五条 研究生助学金分国家助学金、“三助”实践助学金、社会资助三类项目。
(一)国家助学金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法学院全日制研究生(定向或有固定工资收入或本人档案未调入本人所属研究生培养单位的研究生除外),资助标准为6000元/生/年。
(二)“三助”实践助学金
1、学院按学校规定设立助研、助管、助教“三助”岗位,工作考核合格的,每年给予2个学分和每个工作月不低于600元“三助”实践助学金.
(1)助研:学校为每项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部委重大课题的负责人配设一个助研岗位;
(2)助教:学校为承担本科和研究生教学任务的资深专家每人配设一个助教岗位;
(3)助管:学院按要求设立相关助管岗位。
2、鼓励我院教师设置助研岗位,所需经费可由课题负责人科研项目经费提供。
3、鼓励我院校教师设置助教岗位,所需经费可由课改项目经费或其他个人项目经费提供。
(三)社会资金设立的研究生资助项目
具体实施办法由出资者和学院共同商定。
第三章 基本申报条件与考评要素
第六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基本申报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四)积极参与学校、学院要求参加的科学研究、社会实践和公益服务。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研究生,取消或暂时停止对其奖助:
1、思想道德表现不佳或学术行为不端者;
2、违法或违纪或因品行问题影响学校声誉者;
3、超过学制规定学习期限或在学期间未经批准自行出国(境)以及休学、退学者。
4、无故不按时缴费者;
5、不服从学院根据研究生培养要求统一开展的学术科研活动、专业实践、实习活动的;
6、师生公认的其他不宜奖助者。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研究生不得评定研究生奖学金:
(一)受到学校处分者;
(二)学位课、必修课或选修课(含二外选修课)成绩有不合格者。
第八条 研究生必须遵守学习纪律,不得无故迟到、旷课。无故旷课达该门课程总学时1/3以上的,取消该门课程的学习及考查考试资格(凡迟到三次为旷课一节);缺课(包括请假)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的1/2的,取消该门课程的学习及考查考试资格。
第九条 学生的单门专业课的课时总分为100分,平时成绩占30%,期末成绩占70%。
学生缺课(除因公请假外)达该门课程总学时1/3以上的,任课老师可给该学生的平时成绩记为0分;学生缺课(除因公请假外)在1课时以上,占该门课程总学时1/3下时,任课老师可根据该学生的缺课数适当的在平时成绩中减去相应的分数。
第十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基本申报材料:
(一)相应奖学金、助学金申请审批表一份(本人和导师签字导师);
(二)研究生院网站打印成绩单一份;
(三)规定期间科研成果原件及复印件(需复印成果的封面、封底、版权页、自己所发论文所在的目录、发表论文全部内容及我校图书馆知网中收录文章信息网页打印件);
(四)参与课题者需由负责老师出具书面证明及相关材料;
(五)加分材料及其他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本人签字的承诺书一份(见《附件3》);
(七)提交的代表作一份纸质版本,一份电子版本。
以上除第(七)项以外均为纸质版本,如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相关的材料一律不予认定和加分。
第十一条 各类奖学金项目不能同时由统一研究生兼评获得。
第十二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考评要素:
(一)本科就读国家公布的“双一流”建设高校、建设学科,在最近一轮水平评估中声誉不低于我校相同专业(学科)的第一志愿录取或调剂录取的研究生,一年级阶段可评获校长奖学金或一等学业奖学金(就高不就低)。
(二)本科就读学校、学科虽然不是国家公布的“双一流”建设高校、建设学科但在最近一轮水平评估中声誉不低于我校接收专业(学科)水平的推荐免试录取的研究生,且本科专业成绩进入所在学校本专业排名前3%(本专业学生人数超过150人的,学业成绩排名需进入前三名),一年级阶段可评获校长奖学金或二等学业奖学金(就高不就低)。
(三)其他推荐免试生面试成绩合格者,一年级阶段可获学业奖学金二等或励志奖学金一等。
(四)二、三年级研究生各类奖学金实行申请制,由法学院综合考评择优定奖(具体参考办法见《附件1:法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分细则》)。
考评权重为专业课成绩占30%,学术科研表现考核占50%(学术科研成果统计的截止日期为我院规定的学生上报国家奖学金申请材料之日),其他各方面情况综合占20%。
(五)已经获得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次年又申报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必须是各个方面的成绩和表现都特别优秀,且在考评时不能再叠加该生去年已经用过的学术科研成果,只计算该生本学年度(截止规定的上报申报材料时间)的学术科研成果,并报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方可参评。
(六)申请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一等和校长奖学金的二、三年级研究生,必须作专题学术报告,并公开答辩,公认优秀。获奖后应专心勤学,不得违反培养规定兼职。
对国家奖学金、学业一等奖学金的获得施行申报制,申报者必须参加学院举行的公开答辩程序,由法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无记名投票决定国家奖学金、学业一等奖学金的申报资格。
申报者导师在投票时应回避本人所带研究生。
国家奖学金、学业一等奖学金获得者必须获得法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半数以上的赞成票。
(七)评审过程中,如因奖学金申请者发生争议,该研究生导师应当回避,由法学院研究生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进行裁定。
(八)获得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校长奖学金和励志奖学金的研究生,在第二学年必须参加学院组织的专业实习。
第四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十三条 法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本办法负责实施,制定法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名额的考评方案,统筹、协调、监督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事项。
第十四条 法学院根据本实施办法和各专业培养要求建立健全法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机制,成立法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
法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由法学院党委书记担任主任委员,学院领导、导师代表、研究生辅导员、学生代表组成评审委员会,导师代表数原则上不得低于委员会总人数的60%。
该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相关工作办法完善、组织申报、初评答辩、公式答疑、资料上报和受理申诉等事宜。
第十五条 法学院拟定出研究生奖助学金获得者名单后,将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六条 对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法学院公示阶段向法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如申诉人对法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的答复仍存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若有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将取消作假研究生受奖受助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法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其他相关规定与此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编辑:研究生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