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四川师范大学《四川师范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办法》,认真做好我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引导学生刻苦学习,积极实践,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教育科学学院研究生的奖学金和助学金的评定。各类奖学金评定方式和材料认定方式如下:
1、 研究生奖学金和助学金分一年级奖学金和二三年级奖学金。一年级奖学金针对新入学的一年级研究生,根据入学情况决定;二三年级奖助学金根据学生在校其间的表现确定。
2、 研究生校长奖学金和励志奖学金不能同时由同一研究生兼评获得;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校长奖学金或励志奖学金等奖项目原则上不兼评获得。
3、国家奖学金评比的材料内容期限为入学至今期间,其他奖学金评比的材料内容期限为上一年度期间。凡是已经获得过奖学金的同学,其已用于评比的科研成果及有关加分成果不得再用于以后的奖学金评选。
4、已经获得过国家奖学金,次年又申报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必须是各个方面的成绩和表现都特别优秀,且在考评时不能再重复使用该生去年申请国家奖学金时的学术科研成果,只计算该生本学年度(截止规定的上报申报材料时间)的学术科研成果,并报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方可参评。
5、奖助学金获得者,要保证其研究性学习的学习时间。奖助学金申请人原则上不得有社会兼职,获奖后应专心勤学,不得违反培养规定兼职。一旦发现其违反规定,取消其奖助学金资格。
6、依据本办法申报研究生奖助学金的须是学制规定学习期限内的四川师范大学在籍在读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分别进行评选。
7、有下列情形之一研究生,取消或暂时停止对其奖助:
(1)思想道德表现不佳或学术行为不端者。
(2)违法或违纪或因品行问题影响学校声誉者。
(3)超过学制规定学习期限或在学期间未经批准自行出国(境)以及休学、退学者。
(4)无故不按时缴费注册者。
(5)师生公认的其它不宜奖助者。
第三条 评定工作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奖学金类别、比例和标准
第四条 研究生奖学金分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校长奖学金和励志奖学金四大项目设立。
1.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1)奖励对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对象原则上是品质表现好、学习成绩优、科研能力强的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在校学习的二、三年级研究生。如果新生特别优异,经培养单位正式推荐并附3名相关专业专家出具鉴定评语,学校审定也可以获评。国家奖学金总体奖励面为每年国家下拨的指标数,根据指标数和我校符合基本申报条件的研究生人数的比例和培养质量等要素向各培养单位分配候选人名额。
(2)奖励标准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博士生30000元/生/年,硕士生20000元/生/年,每年评审确定后一次性发放到学生个人银行账户。
2.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1)奖励对象
奖励对象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在校学习的优秀研究生。奖励面为每年国家下拨的指标数,根据指标数和我校符合基本申报条件的研究生人数的比例和培养质量等要素向各学院分配候选人名额。新生奖学金中划去推免、支教等名额后按照计划招生人数比例在录取工作时划拨到各学院,各奖励级别指标确保优先投放第一志愿(同等条件下,先奖励第一志愿)。各学院新生录取(包括第一志愿、调剂)确定的当日,未完成录取计划的预划拨奖学金名额要按未录取比例退回学校统筹。
(2)奖励标准
奖学金等次 | 总资助比例 | 各等次比例 | 资助标准 | |
博士生 | 一等 | 占博士生总数的70% | 20% | 12000 |
二等 | 30% | 10000 | ||
三等 | 50% | 8000 | ||
硕士生 | 一等 | 占硕士生总数的40% | 20% | 10000 |
二等 | 30% | 8000 | ||
三等 | 50% | 6000 |
每年评审确定后一次性发放到学生个人银行账户。
3.校长奖学金
(1)奖励对象
从2014级开始,奖励综合素质优异,有较大发展潜力的非定向全日制全脱产无固定工资收入且本人档案调入所在培养单位的在校学习研究生,奖励面不超过研究生总数的15%。非定向全日制在校学习的博士生全员奖励。
(2)奖励标准
校长奖学金每人每年奖励标准为该生该学年应交学费金额,每年评审确定以后一次性发放到学生个人银行账户。
4.励志奖学金
(1)奖励对象
从2014级开始,奖励勤奋好学,综合素质较好,但是未能获得校长奖学金的非定向全日制在校学习的各年级研究生,奖励面不超过研究生总数的40%。
(2)奖励标准
励志奖学金分两个等级设立,分别占指标总额的50%。一等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二等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在每年评审确定后一次性发放到学生个人银行账户。
第五条 研究生奖学金名额分配适当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学科(专业、方向)倾斜,并根据各培养单位培养质量和研究生数量变化进行调整。
第三章 助学金类别、比例和标准
第六条 研究生助学金分国家助学金、“三助”实践助学金、社会资助三类项目设立:
1.国家助学金
由财政拨款设立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各年级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或本人档案未调入本人所属研究生培养单位的研究生的除外)。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重启发放,但不再补发保留学籍或休学期间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博士生13000元/生/年,硕士生6000元/生/年,根据上级规定按月发放到学生个人账户。
2.“三助”实践助学金
(1)学校向已完成一年学业并考核合格的研究生申请者提供助研、助管、助教“三助”岗位,每生限申请一个“三助”工作岗位且工作总体时间不得超过一年,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2.5天,工作考核合格的,给予2个学分和每个工作月不低于600元的“三助”实践助学金(津贴)。
助研:
学校为每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和国家部委重大课题设立一个助研岗位并提供津贴。
助教:
学校为“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及以上层次并担任本科和研究生教学工作的专家每人设立一个助教岗位,为助教研究生提供津贴。
助管:
各职能部门和院系于每学年末向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提供助管需求,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统一发布选聘通知并组织助管选聘和津贴发放等工作。
(2)除学校设立研究生“三助”岗位外,各单位(学院)可另设立研究生助管、(学院)助教岗位并提供相应津贴。
(3)研究生向其他层次科研项目负责人申请助研工作,由课题负责人提供津贴。
3.由社会资金设立的研究生资助项目,实施办法由出资者和学校共同商定。
第四章 一年级研究生奖学金
第七条 一年级研究生奖学金的名额和等级根据当年学校规定的指标发放。具体办法如下:
1、来自“985”、“211”高校的推荐免试生、来自其他高校的本科专业成绩进入所在学校本专业排名前3%(本专业学生数超过150人的成绩排名需进入前三名)的推荐免试生、或三名以上本校本专业教授联名推荐和培养单位特别推荐的专业特长突出(需经过面试和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认定)的新生,面试成绩优秀且非英语、艺体类专业通过大学英语四级考试的、英语专业通过大学英语专业八级、艺体类专业通过大学英语三级,一年级阶段可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等和校长奖学金。
其他推荐免试生面试成绩合格者,以及支教研究生(研究生支教团的学生第一学年发放“学业奖学金二等”)、硕师计划、辅导员计划的推免生,研究生一年级阶段可获学业奖学金二等和励志奖学金一等。
2、重点学科倾斜指标:我院重点学科专业,根据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分配指标发放奖学金。
3、我院录取的其他研究生,根据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分配的学业奖学金、校长奖学金和励志奖学金指标,按照初复试总成绩排名,根据奖学金金额的多少依次确定获奖奖项和等级。
4、调剂生根据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分配的学业奖学金、校长奖学金和励志奖学金指标,按照复试总成绩排名,根据奖学金金额的多少依次确定获奖奖项和等级。
5、第一志愿考生和调剂生奖学金指标分配,按照当年两类考生的比例,适当向第一志愿考生倾斜的原则,分配奖学金指标。
6、不符合四川师范大学《四川师范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办法》规定的拟发放奖助学金的学生,取消其获得奖助学金的资格,名额由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收回统一调配。
第五章 二三年级研究生奖学金综合考评的内容和计分标准
第八条 评比分值计算
二三年级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定的依据是综合考评积分。综合考评积分方式如下:
综合考评积分=学术科研成果50%+专业课成绩30%+其他各方面情况综合20%
获过校级(含校级)以上奖励的纳入考评计分。学术科研表现包括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成果)、发明创造、省级以上正规专业比赛获奖以及培养单位对研究生日常学术科研情况考评等,须经过培养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认定,学术科研成果统计的截止日期为培养单位规定的学生上报国家奖学金申请材料之日。其他各方面情况综合占20%(获校级和校级以上奖励的纳入考评计分),各方面权重不得超过规定比例。
申请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一等和校长奖学金的二、三年级研究生,必须作专题学术报告,并公开答辩,公认优秀。获奖后应专心勤学,不得违反培养规定兼职。
第九条 科研成果积分细则
学术科研成果包括学术论文、专著及教材、科研课题、学术类成果获奖、文化宣传类。计算期间为上一学年度。独立承担科研成果及参与的科研成果,第一署名单位应为四川师范大学,第一作者单位应为四川师范大学,以成果原件的注明为准。科研成果分值计算:取其中学生的最高分设置为100分,其他学生分数根据同比例计算(若所有学生当中科研得分最高的A同学科研加分为20分,则最终总分值变成100分,相当于原来1分变为5分,其他同学得分均按此计算,小数点算到后两位)。科研成果分值占总积分的50%。
1.学术论文
(1)在SCI(科学引文索引)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10分。
(2)在SSCI(国际科学会议索引)和ISR(科学评论索引)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10分。
(3)在A类权威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8分。
(4)在B类权威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6分。
(5)在CSSCI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4分。
(6)在外文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3分。
(7)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3分。
(8)在国际级发表的会议论文,每篇3分。
(9)在国家级发表的会议论文,每篇3分。
(10)在一般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1分,但核算总分不超过4分。
(11)以上论文若为独立作者所乘系数为1;若作者为两人,第一作者所乘系数为0.6,第二作者所乘系数为0.4;若作者为三人,第一作者所乘系数为0.6,第二作者所乘系数为0.3,第三作者所乘系数为0.1;若作者为三人以上,第一作者所乘系数为0.5,第二作者所乘系数为0.3,第三作者及以上作者平均分配系数0.1。
(12)同一一般期刊、杂志发表多篇论文的,在同一评奖周期内,只按一篇计分,北大核心以上级别的期刊可以累计分数。
(13)若只有用稿通知,且在当年9月30日前见刊,则积分计入本年度。凡是已经获得过奖学金的同学,其已用于评比的科研成果及有关加分成果不得再用于以后的奖学金评选。
(14)以上期刊级别认定按学校科研处的有关规定执行。
2.著作及教材(以已出版为准)
(1)国家A类出版社出版的学术著作,每本8分。
(2)国家B类出版社出版的学术著作,每本6分。
(3)其它全国性专业出版社和省级出版社出版的学术著作,每本4分。
(4)省级以下出版社出版的学术著作,每本2分。
(5)普通高等学校国家级规划教材,每本(套)10分。
(6)其它规划教材,每本(套)2分。
以上著作、教材的分值计算方式:若为独立作者所乘系数为1;若作者为多人,主编所乘系数为0.6,副主编所乘系数为0.3,参编人员所乘系数为0.1。
3.科研课题
(1)学生个人申报课题已立项的,国家级为8分,省部级为6分,地市厅级为4分,校级为2分。其中,课题主持人系数为1,参研人员系数为0.1。四川师范大学优秀论文培育基金项目为校级学生个人课题立项项目。同一选题申报多个课题,只按最高级别项目计分。
(2)作为参与导师及学校其他老师申报的课题,导师或其他老师应为主持人。国家级课题(包括国际级)为0.5分,省部级课题为0.4分,地市厅级为0.2分,校级课题为0.1分。参与导师课题的所有加分情况需按照模板,由导师签字证明。参与导师课题认定积分最多不超过2分。
4.学生科研成果获奖
(1)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基金(包含高校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奖励15分;二等奖奖励10分;三等奖奖励5分。
(2)省部级科学技术(含教育部学科专项奖)优秀成果奖:一等奖奖励10分,二等奖奖励6分,三等奖奖励4分。
(3)地市厅级优秀成果奖:一等奖6分,二等奖4分,三等奖2分。
(4)校级优秀成果奖:一等奖2分,二等奖1.5分,三等奖0.5分。
(5)院级奖励:一等奖1分,二等奖0.6分,三等奖0.4分。
(备注:省级、地市厅级的获奖需注明发奖单位的名称或性质。)
(6)负责人为1人所乘系数为1;若作者为两人,第一作者或主编所乘系数为0.6,第二作者或副主编所乘系数为0.4;若作者为三人,第一作者或主编所乘系数为0.6,第二作者或副主编所乘系数为0.3,第三作者及参编所乘系数为0.1;若作者为三人以上,第一作者或主编所乘系数为0.5,第二作者或副主编所乘系数为0.3,第三作者及以上作者或参编系数为0.1。
(备注:科研成果获奖级别的认定以学校科研处的文件为准。)
5.学生参与科研活动
学生参加与专业相关的科研、学术活动,并参与编写、发表相关文字材料,有学生本人署名的,按照每一项积分0.5计算。
6、文化宣传类
(1)在院刊、学校部门刊物或校报、省市级、国家级(具有国家正式刊号,内部刊物要提供内部准认证号码)刊物上发表非理论文章分别按每篇0.5分、0.5分、1分、1.5分加分。
(2)作品若为独立作者所乘系数为1;若作品作者为两人,第一作者所乘系数为0.6,第二作者所乘系数为0.4;。
(3)发表的文章如属一稿多投的情况不重复加分,取最高得分。
(4)宣传类各项得分可累计,但最终积分不超过2分。
第十条 专业课成绩积分细则
根据四川师范大学研究生学院培养科网站上的学生“全部课程平均成绩”为准,并附上由培养科盖章的成绩单。全部课程平均成绩最终分值占总积分当中的30%比重。
第十一条 其他各方面情况综合积分细则
其他各方面情况综合积分包含学生活动、竞赛类获奖加分和各种情况扣分。其他各方面情况综合积分分值计算:取其中学生的最高分设置为100分,其他学生分数根据同比例计算(若所有学生当中得分最高的A同学加分为20分,则最终总分值变成100分,相当于原来1分变为5分,其他同学得分均按此计算,小数点算到后两位)。积分最终分值占总积分的20%。
1、学生活动
学生活动的开展应在遵守法纪法规、校纪校规的前提下,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基础上完成。
(1)担任学生干部不能直接加分,考评优秀的根据情况适当加1-2分。校、院级研会主席、副主席、党支部书记加2分;校、院级研会部长、副部长、党支部委员加1分。担任相应职务的同学需较好的完成工作任务并取得良好的效应,累积加分不超过5分。
(2)担任研究生三助工作加1分。担任室长工作并考核合格,加1分。
(3)参加校、院迎新晚会活动、学术年会、运动会、迎新生、百场人文讲座、科普院落行、暑期社会实践、党员服务队等服务类工作,各项均加1分,若获奖加2分,若同一活动参加校、院两级,取一次分数,但服务类活动核算总分不超过5分。
(4)鼓励学生积极参加院校组织的各项活动,以上未能列举的,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上述活动加分。
2、竞赛类获奖加分
(1)加分积累最高分值为10分。
(2)竞赛类获奖加分
①获国家级奖项第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5分、4分、3分;其余奖项加2分。
②获省部级奖项第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分4分、3分、2分,其余奖项加1分。
③获市、县级奖项第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分3分、2分、1分,其余奖项加0.5分。
④获校级奖项第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分2分、1分、0.5分,其余奖项加0.3分。获院级第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分1分、0.5分、0.3分,其余奖项加0.1分。获奖范围除去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党员,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学习奖学金等内容,科研标兵加2分。
⑤以上以团体为单位获奖,若参与者贡献相同,则每人按团体奖项等级加分。如,团体获校级一等奖,则每人加2分。
⑥积极参加校级比赛,如运动会等,虽未获奖,但可酌情加0.2分。
⑦若有同一项目获奖,不重复记分,取最高奖项得分。
(备注:竞赛类获奖级别的认定以校学生管理部门文件为准)
3、扣分
(1)无故旷课者,一次扣0.5分;
(2)无故不参加班院校各级要求参加之会议(包括要求必须参加的学术讲座、年级会、党支部会议)者,一次扣1分;
(3)不遵守课堂或会议纪律,被书面通报者,一次扣0.5分;
第十二条 答辩积分细则
答辩部分总分值为100分,60分及格。
1、答辩基本要求
(1)评分的标准主要包括学生个人基本情况、学生专业学习情况、学术问题思考等方面。
(2)答辩内容(2选1):选取本人已出版的代表性作品1篇或1部;选取本人未出版作品的主要学术观点。除此外,若有参与学生活动,还应简要说明本学年度所参与的学生活动等项。
(3)答辩方式:答辩人准备主要学术内容的PPT,陈述时间为8分钟以内。进行内容陈述后再进行学术提问回答。
(4)答辩委员组成:由学院主管研究生工作书记、院长,分学术委员会成员、导师代表等组成。答辩人导师应出席答辩会。
2、国家奖学金答辩积分
国家奖学金申请人需进行1:2的差额答辩,答辩不分年级、专业,所有申请人按照一个标准统一计分,综合考评积分占总积分的60%,答辩积分占总积分的40%。
3、学业奖学金一等和校长奖学金答辩积分
学业奖学金一等和校长奖学金答辩,按照四川师范大学《四川师范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办法》规定比例,确定我院二、三年级各等级奖学金人数,以综合考评积分排序,根据奖学金额度由高到低排序,依次确定申请人奖学金等级。其中学业奖学金一等和校长奖学金全部申请人需进行答辩,答辩不及格者,取消申请资格,名额从成绩较低者学生中产生。
第十三条 参评学年度内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得参与奖学金的评比
1.受到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的;
2.有补考科目的;
第十四条 凡涉及加分材料的,学生本人应在规定时限内提交。超过规定时限的,不再受理。
第十五条 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指标及各申请人的综合考评总积分得分情况和名额要求,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奖学金获得者候选人,并按照优先序列评定国家奖学金获奖人选,依序列推定其它奖学金获得者。
第六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研究生奖助学金有关评审制度的制定,历次奖助学金的组织申报、评审、公示答疑等工作。评审委员会由学院党委书记担任主任委员,院长和主管院长、导师代表、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导师代表数原则上不得低于委员会总人数的60%。
第十七条 学院成立由学院研究生会、研究生党支部有关学生干部组成的研究生奖助学金学生民主评议小组。评议小组在学院研究生辅导员的指导下,对各申请人情况进行全面评议。
第十八条 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按照学校要求,对研究生奖学金获得者名单以及评审材料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面向全校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再确定最终人选。
第十九条 对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阶段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评审委员会的答复仍存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四川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在具体实施中如遇特殊情况,由评审委员会依据本细则制定原则予
以解释和适当调整。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四川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
2017年10月17日
附件:
课题参与证明
兹证明 同学,学号: ,身份证号: ,系我院 级 专业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在 年 月 —— 年 月期间参与了 主持的 级课题,课题名称: ,课题编号: ,该同学在参与课题研究期间做了大量有效的工作。
特此证明!
主持人签字(手写):
年 月 日
【编辑:研究生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