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硕士研究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四川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及《四川师范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办法》相关要求,结合物理与电子工程学院研究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依据本办法申报研究生奖助学金的必须是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学制规定学习期限内的四川师范大学在籍在读研究生。参评对象的界定详见各类奖项的具体要求。
第三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若有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将取消作假研究生受奖受助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章 奖助类别、比例和标准
第四条 研究生奖学金设立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校长奖学金和励志奖学金四大项目。
1.国家奖学金
(1)奖励对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是思想品德表现好,学习成绩优、科研能力强的全日制在校学习的二、三年级硕士研究生。学校根据每年国家下拨的指标数,符合基本申报条件的研究生人数的比例和培养质量等要素向各培养单位分配候选人名额。学院根据学校下达的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候选人名额在全院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报者中优中选优,全院统筹,不分年级、专业分配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候选人名额。
(2)奖励标准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生20000元/生/年,每年评审确定后一次性发放到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得者个人银行账户。
2.学业奖学金
(1)奖励对象
奖励对象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在校学习的优秀研究生。
(2)奖励标准
奖学金等次 | 总资助比例 | 各等次比例 | 资助标准 |
一等 | 占硕士生总数的40% | 20% | 10000 |
二等 | 30% | 8000 | |
三等 | 50% | 6000 |
每年评审确定后一次性发放到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得者个人银行账户。
3.校长奖学金
(1)奖励对象
奖励对象为综合素质优异,有较大发展潜力的非定向全日制全脱产无固定工资收入且本人档案调入我院的在校学习研究生。奖励面不超过研究生总数的15%。
(2)奖励标准
校长奖学金每人每年奖励标准为该生该学年应交学费金额,每年评审确定以后一次性发放到获奖者个人银行账户。
4.励志奖学金
(1)奖励对象
奖励对象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非定向全日制在校学习的优秀研究生。奖励面不超过研究生总数的40%。
(2)奖励标准
励志奖学金分两个等级设立,分别占指标总额的50%。一等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二等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在每年评审确定后一次性发放到获奖者个人银行账户。
第五条 研究生助学金分国家助学金、“三助”实践助学金、社会资助三类项目设立:
1.国家助学金
由财政拨款设立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定向或有固定工资收入或本人档案未调入我院的研究生除外)。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重启发放,但不再补发保留学籍或休学期间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硕士生6000元/生/年。
2.“三助”实践助学金
由学校向已完成一年学业并考核合格的研究生申请者提供助研、助管、助教“三助”岗位,根据研究生“三助”表现给予资助。
(1)助研岗位及报酬由导师和各类科研项目负责人提供,学校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管理。
(2)助教岗位及报酬由学校和院系提供并按相关规定管理。
(3)助管岗位由我院于每学年末向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提供用人计划,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统一发布助管选聘通知并组织助管选聘和助管岗位助学金发放等工作。经过选用单位工作考核和培养单位学业考核合格的研究生,工作期间每月发放不低于600元的实践助学金。
3.由社会资金设立的研究生资助项目,实施办法由出资者和学校共同商定。
第三章 基本申报条件与考评要素
第六条 硕士研究生奖助学金基本申报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社会实践和公益服务。
5.有下列情形之一研究生,取消或暂时停止对其奖助:
(1)思想道德表现不佳或学术行为不端者。
(2)违法或违纪或因品行问题影响学校声誉者。
(3)超过学制规定学习期限或在学期间未经批准自行出国(境)以及休学、退学者。
(4)无故不按时缴费注册者。
(5)师生公认的其它不宜奖助者。
第七条各类奖学金项目不能同时由同一研究生兼评获得。
第八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考评要素
1. 本科就读国家公布的“双一流”建设高校、建设学科,在最近一轮水平评估中声誉不低于我校相同专业(学科)的第一志愿录取或调剂录取的研究生,一年级阶段可评获校长奖学金或一等学业奖学金(根据不同专业学费差异就高不就低)。
2. 本科就读学校、学科虽然不是国家公布的“双一流”建设高校、建设学科但在最近一轮水平评估中声誉不低于我校接收专业(学科)水平的推荐免试录取的研究生,且本科专业成绩进入所在学校本专业排名前3%(本专业学生人数超过150人的,学业成绩排名需进入前三名),一年级阶段可评获校长奖学金或二等学业奖学金(根据不同专业学费差异就高不就低)。
3. 对已缴费的农村教育硕士在校就读期间纳入励志奖学金参评范围。
4.进入“特殊专业优秀人才培养项目”的研究生入学当年发放“校长奖学金”,助学金按照国家和省上政策取得研究生学籍后发放。
5.研究生支教团的学生第一学年发放“学业奖学金二等”。
6.二、三年级研究生各类奖学金实行申请制,由学院评审小组综合考评。
(1)专业课成绩(权重为30%)。专业课包括一级学科必修课程、专业必修课程和专业选修课程。
(2)学术科研成果(权重为50%)。
①成果形式: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成果)、发明创造、专利等。
②成果要求:论文必须是研究生以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发表的。
③成果统计时间:截止日期为学院规定的学生上报奖学金申请材料之日。
④成果计分标准:
论文发表所在刊物级别 | 分值(分) |
SCI检索一区学术期刊 | 200 |
SCI检索二区学术期刊 | 100 |
SCI检索三区学术期刊 | 80 |
SCI检索四区学术期刊、中国科学 | 60 |
中文权威B类核心期刊,EI收录 | 30 |
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北大版) | 20 |
一般期刊上发表的论文 | 10 |
(3)其他各方面综合情况(权重为20%)。获过校级(含校级)以上奖励的纳入考评计分。
①荣誉加分。获得国家级奖励证书加10分;获得省部级奖励证书的加7分;获得学校奖励证书的加3分。
②项目加分。成功申请学校的学生科研创新基金以及学校的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其中重点项目加5分,一般项目加3分;成功申请到优秀毕业论文培育基金项目加5分,申请到项目的必须是第一负责人才加分。
参加国家级比赛获得一等奖加10分,二等奖加8分,三等奖加6分,参加省级比赛获得一等奖加7分,二等奖加5分,三等奖加3分,参加校级、院级比赛获得一等奖加3分,二等奖加2分,三等奖加1分。
③干部加分。各级干部任期满一年,视考核情况加0-5分。
④参与活动加分。参加学院指定加分活动,出席一次加1分,满分10分;参加学院指定减分活动,无故缺席一次扣1分。
7.已经获得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次年又申报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必须是各个方面的成绩和表现都特别优秀,且各培养单位在考评时不能再叠加该生去年已经用过的学术科研成果,只计算该生本学年度(截止规定的上报申报材料时间)的学术科研成果,并报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方可参评。
8.申请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一等奖学金和校长奖学金(或励志奖学金一等)的二、三年级研究生,必须作专题学术报告,并公开答辩,公认优秀。获奖后应专心勤学,不得违反培养规定兼职。
第四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九条 学院成立硕士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小组,评审小组负责根据有关规定完善评定办法,统筹评审工作,并协调有关事项。评审小组由严树文、周晓林、侯邦品、季小玲 、李玲、李焕洲、谢林华、朱培培、付敏玲组成。
第十条 学院初评结果在学院进行不少于4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对学院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评审小组提出申诉,评审小组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的答复仍存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学院评审小组负责解释。
四川师范大学物理与电子工程学院
2017年10月18日
【编辑:研究生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