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四川师范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办法》及四川师范大学的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起到良好的导向作用,严格执行有关法规,杜绝弄虚作假。若有作假等违规行为将取消参评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章 奖助类别、比例和标准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一、奖励对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是:品质表现好,学习成绩优、科研能力强的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在校学习的二、三年级研究生。奖励面为每年国家下拨的指标数,学校再根据我院符合基本申报条件的研究生人数以及培养质量等向我院划拨的奖励名额。若在全脱产非在职的申请人中不能评选出候选人,再从非脱产在职的申请者中评选。对于已获得过国家奖学金的再次申请者,需特别优秀方可参评(除总体条件满足外,需以独立或第一作者身份,在C刊及以上刊物发表论文至少2篇者)。
二、奖励标准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博士生30000元/生/年,硕士生20000元/生/年,每年评审确定后一次性发放到学生个人银行账户。
第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一、奖励对象
学业奖学金奖励对象为纳入全国研究生计划的全日制在校学习的优秀研究生。奖励面为每年国家下拨的指标数,根据指标数和我校符合基本申报条件的研究生人数的比例和一流学科、生源质量和培养质量的调增或调减指标等要素向各学院分配候选人名额。
二、奖励标准
总资助比例占硕士生总数的40%
奖学金等次 总资助比例 各等次比例 资助标准
博士生 一等 占博士生总数的70% 20% 12000
二等 30% 10000
三等 50% 8000
硕士生 一等 占硕士生总数的40% 20% 10000
二等 30% 8000
三等 50% 6000
每年评审确定后一次性发放到学生个人银行账户。
第五条 研究生校长奖学金
一、奖励对象
校长奖学金由学校自筹经费设立,奖励对象为综合素质优异,有较大发展潜力的非定向全日制全脱产无固定工资收入且本人档案调入所在培养单位的在校学习研究生。奖励面不超过研究生总数的15%。非定向全日制在校学习的博士生全员奖励
二、奖励标准
校长奖学金每人每年奖励标准为该生该学年应交学费金额。
第六条 励志奖学金
一、奖励对象
励志奖学金由学校自筹经费设立,奖励对象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非定向全日制在校学习的优秀研究生。奖励面不超过研究生总数的40%。
二、奖励标准
励志奖学金分两个等级设立,各占指标总额的50%。一等奖每人每年5000元,二等奖每人每年3000元。
第三章 基本申请条件和名额分配
第七条 研究生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研究生,取消或暂时停止对其奖助:
1.思想道德表现不佳或学术行为不端者。
2.违法或违纪或因品行问题影响学校声誉者。
3.超过学制规定学习期限或在学期间未经批准自行出国(境)以及休学、退学者。
4.无故不按时缴费注册者。
5.师生公认的其它不宜奖助者。
第八条 各类奖学金项目不能同时由同一研究生兼评获得。
第九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考评要素
1.本科就读国家公布的“双一流”建设高校、建设学科,在最近一轮水平评估中声誉不低于我校相同专业(学科)的第一志愿录取或调剂录取的研究生,一年级阶段可评获校长奖学金或一等学业奖学金(根据不同专业学费差异就高不就低)。
2.本科就读学校、学科虽然不是国家公布的“双一流”建设高校、建设学科但在最近一轮水平评估中声誉不低于我校接收专业(学科)水平的推荐免试录取的研究生,且本科专业成绩进入所在学校本专业排名前3%(本专业学生人数超过150人的,学业成绩排名需进入前三名),一年级阶段可评获校长奖学金或学业奖学金二等(根据不同专业学费差异就高不就低)。
3.非定向全日制在校学习的博士生全员奖励校长奖学金。
4.进入“特殊专业优秀人才培养项目”的研究生入学当年发放“校长奖学金”,助学金按照国家和省上政策取得研究生学籍后发放。
5.研究生支教团的学生第一学年发放“学业奖学金二等”。
6.二三年级研究生各类奖学金实行申请制,由各培养单位综合考评择优定奖。
7.二三年级研究生奖学金考评权重为专业课成绩占30%,学术科研表现考核占50%,其他各方面情况综合占20%,获过校级(含校级)以上奖励的纳入考评计分。各方面权重不得超过规定比例。学术科研表现包括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成果)、发明创造、省级以上正规专业比赛获奖以及培养单位对研究生日常学术科研情况考评等,须经过培养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认定,学术科研成果统计的截止日期为培养单位规定的学生上报国家奖学金申请材料之日。
8.已经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次年又申报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必须是各个方面的成绩和表现都特别优秀,且各培养单位在考评时不能再叠加该生此前已经用过的学术科研成果,只计算该生本学年度(截止规定的上报申报材料时间)的学术科研成果,并报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方可参评。
9.申请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一等和校长奖学金的二三年级研究生,必须作专题学术报告,并公开答辩,公认优秀。获奖后应专心勤学,不得违反培养规定兼职。
第十条 研究生奖学金每年奖励的人数根据四川师范大学研究生学院下拨名额为准,学院按照1:2的比例确定研究生奖学金候选人名额,以研二、研三在读研究生人数比例分配各年级后,再按照各年级各硕士点人数比例划分并进行初选,推出各专业硕士点综合表现最优秀的研究生上报学院评审。首先在全脱产非在职的研究生申请者中评选奖学金候选人,如果从中未能评选出候选人,再在其他申请者中评选。
第四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十一条 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党委书记任主任委员,院长和分管院长、导师、学生代表任委员,总人数共13人,其中导师人数大于60%。委员会负责研究生奖学金评审细则制定和上报备案、申请组织、初步评审、公示答疑和上报资料等工作。
第十二条 研究生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符合基本条件的我院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有意愿申请奖学金的研究生,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向学院呈交评审相关材料,材料若有遗漏自行负责,过期未交申报材料视为自动放弃,评审委员会按照学生填报的相关材料内容进行量化评分。奖学金考评量化标准总分100分,其中专业课成绩占30%,学术科研表现考核占50%,其他各方面情况综合占20%。
第十三条 考评细则
一、课程成绩 (30%)
1.具备优异的学习成绩(以研究生学院网站上公布的成绩为准);
2.保持良好的上课出勤率(以课堂签到表及学院抽查为准),旷课一次扣1分,凡无故旷课三次及以上者,不能参加奖学金评审。
二、学术科研(50%)
1.申请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一等和校长奖学金者必须参加学院组织的专题学术报告,经专家评审统一认定为优秀者才能获得参评资格。
2.申请者必须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交一篇专业成果代表作(未公开发表),字数不少于六千。由学院统一进行电子检测,去除引用文献复制比不得高于5%,合格之后,由导师组对论文质量进行评分;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术报告平均分不低于85分,申请学业奖学金一等的学术报告平均分不低于80分。
3.所有科研成果于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之间发表的方可计分,并需提供刊物原件,用稿通知不计分。
4.主持或参与课题的申报计分最高不超过5分(参与者按照7:2:1依次递减,排名在第三参与者以后的均按1分计算。所有课题参与以有立项证明的“已立项项目”计分,只有申报书的不计分):
国家级课题: 负责人5分;
省级课题: 负责人4分;
厅市级课题: 负责人3分;
校级课题: 负责人2分。
5.学术会议参与一次计1分,总分最高不超过10分。其中,校内会议全勤者计6分;校外会议最高不超过4分(校外会议必须出具会议相关论文和学校的出差报销证明)。
三、综合表现(20%)
应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如有违反校规校纪的情况,直接取消参评资格。
1.实践活动6分
天府人文讲座: 0.5分/次
暑期社会实践: 0.5分/次
校外实践活动: 0.5分/次(时间必须在寒暑假期间,且在研究生院立项备案。)
2.文体活动6分
(1)迎新晚会
(2)运动会
(3)志愿者活动(每个人最高加分不超过2分)
(4)活动考勤
凡学校、学院组织并要求二年级或三年级必须参加的活动,考勤记录全勤计2分,缺席一次扣1分,扣完为止。
3.其他加分项8分
(1)参加国家级竞赛,获一等奖5分,二等奖4分,三等奖3分,优秀奖2分。
(2)参加省市级竞赛,获一等奖4分,二等奖3分,三等奖2分,优秀奖1分(同一活动不累计加分,取最高项)。
3.院校级奖励:一等奖2分,二等奖1分,三等奖、优秀奖0.5分(同一活动不累计加分,取最高项)。
4.马克思主义学院学生干部考核称职3分,专业点负责同学1分。
5.优秀党员2分,优干、三好学生2分。
四、备注:
1.所有年级上一学年度所获所有奖项及奖学金均不重复计分。
2.优培基金未结题,不予计分。
3.书籍参编计分以后记或附页是否注明参编学生名字及具体负责哪一部分,按出版社级别计分。
4.用虚假材料一概取消评定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发放方式:奖学金评审确定后一次性发放到学生个人银行账户,助学金评审确定后分十个月按时发放到学生个人银行账户。
第十五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标准根据财政收入等条件的变化实行动态调整,按各学年度有关文件下达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8日起实施,此前有其他相关规定与此冲突的,以此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 学院将公示无异议名单报研究生院审核,学校批准。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解释,未尽事宜由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研究决定。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学管理教学办公室
咨询电话:028-84760236
马克思主义学院
2017年10月18日
【编辑:研究生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