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研究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全面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依据国家和四川省相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统筹利用政府投入、自筹经费、科研经费及社会捐助等资金,按照奖优、助学的原则设立研究生奖助学金。
第三条 依据本办法申报研究生奖助学金的必须是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学制规定学习期限内的四川师范大学在籍在读研究生。参评对象的界定详见各类奖项的具体要求。
第四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若有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将取消作假研究生受奖受助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章 奖助类别、比例和标准
第五条 研究生奖学金设立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校长奖学金和励志奖学金四大项目。
1.国家奖学金
(1)奖励对象
国家奖学金奖励对象是品质表现好、学习成绩优、科研能力强的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在校学习的二、三年级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总体奖励面为每年国家下拨的指标数,根据指标数和我校符合基本申报条件的研究生人数的比例和一流学科、生源质量和培养质量的调增或调减指标等要素向各培养单位分配候选人名额。
(2)奖励标准
博士生30000元/生/年,硕士生20000元/生/年。
2.学业奖学金
(1)奖励对象
奖励对象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在校学习的优秀研究生。奖励面为每年国家下拨的指标数,根据指标数和我校符合基本申报条件的研究生人数的比例和一流学科、生源质量和培养质量的调增或调减指标等要素向各学院分配候选人名额。
(2)奖励标准
奖学金等次 | 总资助比例 | 各等次比例 | 资助标准 | |
博士生 | 一等 | 占博士生总数的70% | 20% | 12000 |
二等 | 30% | 10000 | ||
三等 | 50% | 8000 | ||
硕士生 | 一等 | 占硕士生总数的40% | 20% | 10000 |
二等 | 30% | 8000 | ||
三等 | 50% | 6000 |
3.校长奖学金
(1)奖励对象
校长奖学金由学校自筹经费设立,奖励对象为综合素质优异,有较大发展潜力的非定向全日制全脱产无固定工资收入且本人档案调入所在培养单位的在校学习研究生。奖励面不超过研究生总数的15%。非定向全日制在校学习的博士生全员奖励。
(2)奖励标准
校长奖学金每人每年奖励标准为该生该学年应交学费金额。
4.励志奖学金
(1)奖励对象
励志奖学金由学校自筹经费设立,奖励对象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非定向全日制在校学习的优秀研究生。奖励面不超过研究生总数的40%。
(2)奖励标准
励志奖学金分两个等级设立,各占指标总额的50%。一等奖每人每年5000元,二等奖每人每年3000元。
第六条 研究生助学金分国家助学金、“三助”实践助学金、社会资助三类项目设立:
1.国家助学金
由财政拨款设立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定向或有固定工资收入或本人档案未调入本人所属研究生培养单位的研究生除外)。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重启发放,但不再补发保留学籍或休学期间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博士生13000元/生/年,硕士生6000元/生/年。
2.“三助”实践助学金
(1)学校向已完成一年学业并考核合格的研究生申请者提供助研、助管、助教“三助”岗位,每生限申请一个“三助”工作岗位且工作总体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2.5天,工作考核合格的,给予2个学分和每个工作月不低于600元的“三助”实践助学金(津贴)。
助研: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和国家部委重大课题的负责人可以申请配设一个助研岗位,本岗位由各教学单位提供。
上述基金项目未按照规定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三年)完成结题而申请延期的不得申请设置助学校资助的科研岗位。
助教:深化本科和研究生教学改革,人才培养效果明显,承担本科和研究生教学任务的国家级(四川省)教学名师、国家级(四川省)资源共享课程的承担者,可以申请配设一个助教岗位,本岗位由各教学单位提供。
建设成效明显,相应课程确需助教岗位的国家级和省级特色专业,专业综合改革项目、卓越人才培养项目可以申请设置1-2个助教岗位。
助管:各职能部门和院系向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提供“助管”需求,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会同人事处、教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根据需求和学校经费和实际需要核定相关工作岗位。
自筹经费“三助”岗位:
(1)除学校设立研究生“三助”岗位外,各单位(学院)可另设立研究生助管、(学院)助教岗位并提供相应津贴。
(2)鼓励我校教师设置助研岗位,所需经费可由课题负责人科研项目经费提供。
(3)鼓励我校教师设置助教岗位,所需经费可由课改项目经费或其他个人项目经费提供。
(4)由社会资金设立的研究生资助项目,实施办法由出资者和学校共同商定。
第三章 基本申报条件与考评要素
第七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基本申报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社会实践和公益服务。
5.有下列情形之一研究生,取消或暂时停止对其奖助:
(1)思想道德表现不佳或学术行为不端者。
(2)违法或违纪或因品行问题影响学校声誉者。
(3)超过学制规定学习期限或在学期间未经批准自行出国(境)以及休学、退学者。
(4)无故不按时缴费注册者。
(5)师生公认的其它不宜奖助者。
第八条 各类奖学金项目不能同时由同一研究生兼评获得。
第九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考评要素
1. 本科就读国家公布的“双一流”建设高校、建设学科,在最近一轮水平评估中声誉不低于我校相同专业(学科)的第一志愿录取或调剂录取的研究生,一年级阶段可评获校长奖学金或一等学业奖学金(根据不同专业学费差异就高不就低)。
2. 本科就读学校、学科虽然不是国家公布的“双一流”建设高校、建设学科但在最近一轮水平评估中声誉不低于我校接收专业(学科)水平的推荐免试录取的研究生,且本科专业成绩进入所在学校本专业排名前3%(本专业学生人数超过150人的,学业成绩排名需进入前三名),一年级阶段可评获校长奖学金或二等学业奖学金(根据不同专业学费差异就高不就低)。
3.非定向全日制在校学习的博士生全员奖励校长奖学金。
4.对已缴费的农村教育硕士在校就读期间纳入励志奖学金参评范围。
5.进入“特殊专业优秀人才培养项目”的研究生入学当年发放“校长奖学金”,助学金按照国家和省上政策取得研究生学籍后发放。
6.研究生支教团的学生第一学年发放“学业奖学金二等”。
7.二三年级研究生各类奖学金实行申请制,由各培养单位综合考评择优定奖。
8.二三年级研究生奖学金考评权重为专业课成绩占30%,学术科研表现考核占50%,其他各方面情况综合占20%,获过校级(含校级)以上奖励的纳入考评计分。各方面权重不得超过规定比例。学术科研表现包括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成果)、发明创造、省级以上正规专业比赛获奖以及培养单位对研究生日常学术科研情况考评等,须经过培养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认定,学术科研成果统计的截止日期为培养单位规定的学生上报国家奖学金申请材料之日。
9.已经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次年又申报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必须是各个方面的成绩和表现都特别优秀,且各培养单位在考评时不能再叠加该生此前已经用过的学术科研成果,只计算该生本学年度(截止规定的上报申报材料时间)的学术科研成果,并报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方可参评。
10.申请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一等和校长奖学金的二三年级研究生,必须作专题学术报告,并公开答辩,公认优秀。获奖后应专心勤学,不得违反培养规定兼职。
第四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十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主管副校长任常务副组长、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科研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计划财务处、纪委(监察处)、审计处、校团委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导师代表、研究生代表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于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由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导师代表由各培养单位于每年秋季开学第一周推选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次召集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工作会之前,由研究生代表从中抽签确定4人作为参会导师代表。研究生代表由每年公选的研究生评议委员会和研究生纪律检查委员会主要干部担任。
第十一条 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根据有关规定完善本办法,制定研究生奖助学金名额的分配方案,统筹、协调、监督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根据本办法规定和本单位研究生专业培养要求建立健全相应的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机制,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培养单位党委(总支)书记担任主任委员,院长和主管院长、导师代表、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导师代表数原则上不得低于委员会总人数的60%(因导师总数少不能满足此规定的全体导师均任委员)。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相关工作细则完善(报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备案)、组织申报、初评答辩、公示答疑、资料上报和受理申诉等事宜。在商定评审细则、名额分配、确定奖项等重大事宜时,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必须实行票决制。
第十三条 各培养单位拟定研究生奖助学金获得者名单以后应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面向全校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再确定最终人选。
第十四条 对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培养单位的答复仍存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五条 学校于每年新生录取前完成新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并告知新生即将获得的奖助项目,每年根据上级规定时限组织完成二三年级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并将获奖情况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发放方式:奖学金评审确定后一次性发放到学生个人银行账户,助学金评审确定后分十个月按时发放到学生个人银行账户。
第十七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标准根据财政投入等条件的变化实行动态调整,按各学年度有关文件下达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7日起施行,此前有其他相关规定与此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研工部)负责解释。
四川师范大学音乐学院
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
主任委员:黄志伟(音乐学院党委书记)
委 员:
侯宝平 李德隆 龚亚虹 杨 文 汪黎明
李令春 汪 浩 谢 琳 程远奇
四川师范大学音乐学院
二〇一七年十月
【编辑:研究生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