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研究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全面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四川省省属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四川师范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办法(试行)》(校[2014] 号)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统筹利用政府投入、自筹经费、科研经费以及社会捐助等资金,按照奖优、助学的原则分类设立研究生奖助学金。
第三条 依据本办法申报研究生奖助学金的必须是学制规定学习期限内的四川师范大学在籍在读研究生。参评对象的界定详见各类奖项的具体要求。
第四条 研究生奖学金分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校长奖学金和励志奖学金四大项目设立。
第二章 奖助类别、比例和标准
1.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1)奖励对象
品行表现好,学习成绩优、科研能力强的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在校学习的二、三年级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总体奖励面为每年国家下拨的指标数,根据指标数和我校符合基本申报条件的研究生人数的比例和一流学科、生源质量和培养质量的调增或调减指标等要素向各培养单位分配候选人名额。
(2)奖励标准
博士生30000元/生/年,硕士生20000元/生/年,每年评审确定后一次性发放到学生个人银行账户。
(3)名额分配
学校每年对符合条件的研究生人数的比例及培养质量等要素进行分配名额,需要按学位点进行名额再分配时,由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研究决定。
(4)考评要点
主要考评专业课成绩、学术科研成果以及其他综合情况三方面。考评权重为专业课成绩占总考核分的30%,学术科研成果占50%,其他情况综合占20%。其中,学术科研成果包括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成果)、发明创造(艺术类以参加省级及其以上正规专业比赛获奖),其他综合情况主要考评学生遵守校纪、参加活动、社会服务、助人为乐等。
(5)续评规则
已经获得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次年又申报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必须是各个方面成绩和表现都特别优秀,考评时不能再叠加该生去年已经用过的学术科研成果,只计算其本学年度(截止规定的上报申报材料时间)的学术科研成果,并报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方可参评。
2.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1)奖励对象
奖励对象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在校学习的优秀研究生。
(2)奖励标准
奖学金等次 | 总资助比例 | 各等次比例 | 资助标准 | |
博士生 | 一等 | 占博士生总数的70% | 20% | 12000 |
二等 | 30% | 10000 | ||
三等 | 50% | 8000 | ||
硕士生 | 一等 | 占硕士生总数的40% | 20% | 10000 |
二等 | 30% | 8000 | ||
三等 | 50% | 6000 |
每年评审确定后一次性发放到学生个人银行账户。
(3)名额分配
按照规定的比例由学校下达名额。
(4)考评要点
新生总体按照初试和复试综合成绩排名确定奖励等级,在不突破总名额的前提下兼顾如下要点:
生源属于“985”高校和教育部属“211”高校推荐免试且复试成绩优秀的新生、复试综合成绩优秀的其他推荐免试新生(研究生总人数不足50人取一名,超过50人的每增加50人取一名)以及导师和培养单位特别推荐专业特长突出的新生,经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入学即获得一等学业奖学金。
纳入学校本硕连读计划的学生,在研究生学业阶段第一学年直接享受一等奖学金待遇。
二三年级研究生按奖励指标考评权重为专业课成绩30%,学术科研成果占总考核分的50%,其他情况综合占20%,择优评奖。
(5)续评规则
二、三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行申请制,已经获过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可以继续申请,根据学生专业学习和科研表现等方面综合考评结果确定奖学金标准。
3.校长奖学金
(1)奖励对象
综合素质优异,有较大发展潜力的非定向全日制(全脱产)无固定工资收入且本人档案调入所在培养单位的在校学习研究生。
(2)奖励标准
校长奖学金每人每年奖励标准为该生该学年应交学费金额,每年评审确定后一次性发放到学生个人银行账户。
(3)名额分配
根据符合基本条件研究生人数的比例,由学校下达奖励指标。
(4)考评要点
新生以入学成绩为主并适当兼顾生源影响面,二、三年级研究生根据品德修养、日常出勤与集体活动、公益服务与社会实践、学习成绩与科研成果等考评结果确定奖励对象。
(5)续评规则
通过学术报告和公开答辩确定是否续评,如果受资助研究生学业和科研成绩下降到研究生相同或相近学科平均水平以下,或有违纪违规行为,则取消此项获奖资格。 4.励志奖学金
(1)奖励对象
从2014级开始,奖励勤奋好学,综合素质较好但未能获得校长奖学金的非定向全日制研究生,奖励面不超过研究生总数的40%。
(2)奖励标准
励志奖学金分两个等级设立,分别占指标总额的50%。一等奖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二等奖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在每年评审确定后一次性发放到学生个人银行账户。
(3)名额分配
学校根据奖励指标数与符合基本条件研究生人数的比例下达名额。
(4)考评要点
新生按入学综合成绩排名确定,二、三年级研究生综合考评确定。
(5)续评规则
已经获得励志奖学金的研究生,如果有学习成绩不合格,或综合表现评分排名居于学院同年级研究生的最后20%,或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则取消此项获奖资格。
5.学术成果、作品分值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校长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励志奖学金评定细则科研成果必须第一署名单位为四川师范大学;以独著、第一作者身份或第一作者为老师、学生为第二作者发表的论文期刊、著作均纳入科研成果统计。具体学术科研成果分值:
(1)科研项目
项目类别 | 当年 立项 分 | 当年到帐经费分 (每万元) | 项目结题验收 | ||||
优 | 良 | 合格 | |||||
理工类 | 人文类 | ||||||
国家级重大项目 | 150 | 1 | 2 | 150 | 50 |
25
| |
国家级重点项目 | 60 | 1 | 2 | 60 | 30 | 15 | |
国家级一般项目 | 30 | 1 | 2 | 30 | 15 | 10 | |
部级重大项目 | 60 | 1 | 2 | 60 | 30 | 15 | |
部级重点项目 | 30 | 1 | 2 | 30 | 30 | 15 | |
部级一般项目 | 15 | 1 | 2 | 15 | 9 | 5 | |
省级重大招标项目 | 30 | 1 | 2 | 30 | 30 | 15 | |
省级一般项目 | 12 | 1 | 2 | 9 | 5 | 3 | |
市、厅级项目 | 3 | 1 | 2 | 5 | 3 | 2 | |
校级 | 0 | 0 | 0 | 5 | 3 | 2 | |
横向 | 0 | 1 | 1 | 4 | 2 | 1 |
说明:
a. 参加纵向课题:排名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加分值分别是50%、20%、12%、8%、6%、4%(按照任务书的排名来定)参加横向课题,项目数不超过3项,排名第一、第二、第三、加分值分别为50%,35%、15%;
b. 国家级重大项目指:国家文化工程项目(国务院)、国家创新群体项目、“973”、"863"重大项、国家杰出青年基金,国务院、发改委、国家重大招标项目、科技支撑项目、国防科工局、总装备部军工科研项目中的重大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大)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
国家级重点项目指:“973”、"863"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自然科学基金培育项目、软科学计划、国际合作计划项目、国家招标项目;
国家级一般项目:国家社科、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国家合作项目,973前期预研等国家科研计划项目。国防科工局、总装备部军工项目一般、专项项目;
c.部级重大项目指:教育部人文社科重大招标项目,国防科工局、总装备部军工科研项目中的重点项目;
部级重点项目:国家其它各部委科研计划重大、重点、招标项目;国防科工委、总装备部军工前期预研、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基金、教育部博士点专项基金。
d.(校外)国家重点实验室(人文社科基地)、(校外)部(省)级重点实验室(人文社科基地)、(校外)厅级重点实验室(人文社科基地)项目分别按省级、厅级、校级一般课题计分,学校内部的重点实验室(人文社科基地)项目均视为校级课题计分;
e.重大(点)课题子课题:视为同类项目的下一级别项目一般项目类;
f.国家级合作项目:国家级项目第一合作单位按相应类别以50%计立项分,其它合作单位酌情处理(须有经费到帐)。
g.项目结题无“优,良,及格”等级,只有“验收通过”,验收通过按及格处理.
h. 导师科研项目立项时任务书中无学生名字,学生有成果,学生只参与项目结题,以结题报告书排名为依据。
(2)著 作
出版社类别 | 学术专著 | 古籍整理、理论译著、统编教材 | 教辅、编著、通俗读物、资料汇编,一般性译著 |
国家级出版社(A类) | 40 | 32 | 20 |
国家级出版社(B类) | 30 | 24 | 15 |
省部级出版社 | 20 | 16 | 10 |
其它出版社 | 10 | 8 | 5 |
说明:a.如有合作,作者排名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加分值分别是50%、20%、12%、8%、6%、4% 。
b. 学术著作基本分以20万字为基本字数,20万字以上每1万字增加原分值2%。
c. 编著教材中主编有三位,取作者前三分值再平均。
(3)学术论文
论文发表所在刊物级别 | 分值 | 备注 | |||||||
《Science》、《Nature》 | 200 | 1、如有合作者,排名只取前2名(老师若为第一作者,则论文分值全部给学生;若两位皆为学生,按照70%和30%计算分值) 2.论文(著)他引认定和奖励针对被引论著成果第一作者为四川师大的在读学生。 3、中文一般期刊、公开出版国际会议论文集上发表的论文最多为五篇。 | |||||||
SCI、SSCI检索一区光盘版、中国社会科学 | 100 | ||||||||
SCI 、SSCI检索二、三区光盘版、中文权威A1类核心期刊、中国科学 | 36 | ||||||||
SCI其它、SSCI其它、A&HCI、中文权威A2类核心期刊 | 24 | ||||||||
中文权威B类核心期刊,EI Compendex、《MEDLINE》收录,人文社会科学非外语专业在国外、境外以外语在正式期刊上公开发表 | 12 | ||||||||
CSSCI、CSCD、ISTP、ISSHP、EI page one收录的论文 | 8 | ||||||||
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北大版)、CSSCI扩展、CSCD扩展 | 6 | ||||||||
中文一般期刊上发表的论文 | 2 | ||||||||
公开出版国际会议论文集 | 2 | ||||||||
若发表的文章被他引,每引用一次增加分值为引用期刊分值的4%。 | |||||||||
论文被转载情况 | 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 | 人大报刊复印资料、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 | |||||||
篇目收录 | 论点摘编 | 转载3000字以上 | 篇目收录 | 论点摘编 | 转载3000字以上 | ||||
分值 | 2 | 6 | 在原论文期刊上加12分,合计分值不足36分按36分计。
| 6
|
(4)专利技术与产品类
类别 | 分值 | 备注 |
涉外专利(授权) | 60 | 如果转让而且到账经费5万元以上,再加30分 |
发明专利(授权) | 30 | 如果转让而且到账经费5万元以上,再加15分 |
实用新型专利(授权) | 6 | 如果转让而且到账经费3万元以上,再加3分 |
外观设计专利(授权) | 4 | 如果转让而且到账经费2万元以上,再加2分 |
主持特定产品国家标准 | 60 | 参与制定标准以字数和比例适当计算 |
主持特定产品行业标准 | 40 | |
国家级新产品开发 | 120 | |
省部级全国行业新产品 | 80 | |
地市级新产品开发 | 40 | |
软件著作权登记 | 6 | 如果转让而且到账经费2万元以上,再加3分 |
说明:a.共同合作参与,排名第一、第二、第三、加分值分别为50%,35%、15%; b.新产品以登记证书为准。 |
(5)应用对策性研究成果
采用类别 | 得分 | |
采用单位等级 | 中央、国务院采纳或领导批示 | 36 |
各部委和各省委省府府采纳或领导批示 | 12 | |
市厅级政府部门采纳 | 2 | |
说明:a.成果被采用,提供成果原件、有效的委托书、成果采纳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b.若有合作,排名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加分值分别是50%、20%、12%、8%、6%、4% 。 |
(6)成果获奖
获奖名称 | 获奖等级 | |||
1 | 2 | 3 | 4 | |
国家科技进步成果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等级奖 | 300 | 200 | 120 | 100 |
国家教学成果奖 | 100 | 60 | 40 | |
教育部教育科研成果奖(人文社科奖、自然科学奖) | 100 | 60 | 40 | |
文艺类全国性奖(按《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管理办法》规定奖项) | 100 | 60 | 40 | |
省级及其它部级奖科技进步奖、人文社科奖 | 80 | 50 | 30 | |
省教学成果奖 | 40 | 30 | 20 | |
文艺类全省性奖(按《管理办法》规定) | 40 | 30 | 20 | |
成都市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科技进步成果奖 | 20 | 15 | 12 | |
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 15 | 12 | 8 | |
说明:a.集体获奖成果按下列原则计算:作者排名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加分值分别是50%、20%、12%、8%、6%、4% ; b.不分等级的奖励,视为同级二等奖计算; c.优秀奖得分为三等奖的一半。 |
(7)美术、艺术设计
类 别 | 获 奖 分 | 参展 | ||||||
一等 | 二等 | 三等 | 四等 | |||||
五年一届次全国美术作品展 | 100 | 60 | 40 | 30 | ||||
中国美协与中央及国务院各部委、文联等联合主办的展览 | 30 | 20 | 10 | 6 | ||||
中国美协与省委宣传部、文化厅、省文联等联合主办的展览 | 15 | 12 | 8 | 2 | ||||
在国家级、省级、市、校级美术馆(博物馆)举办的个人艺术作品展 | 国家 | 省级 | 市级 | 校级 | ||||
30 | 20 | 6 | 2 | |||||
作品被国家级、省级美术馆(博物馆)收藏 | 国家 | 省级 | ||||||
54 | 24 | |||||||
在国家A级、国家B级、省级、其它类出版社出版的个人作品集 | 国家A级 | 国家B级 | 省级 | 其它 | ||||
20 | 15 | 10 | 5 | |||||
艺术作品发表 | 按期刊分类,同类期刊论文分值的50%,以一个版面为一个标准,不足一个版面,按比例计算。 |
说明:
a.被国外博物馆、艺术馆收藏、其得分由院、校学术委员会认定;
b.同一作品发表、展出或收藏,就高计算一次。
c.参加同一赛事就最高成绩计算一次。
d.比赛作品获奖,取前两位计分,第一作者70%分值;第二作者30%分值;老师若为第一作者,则作品分值全部给学生;若两位皆为学生,按照70%和30%计算分值。
(8)其他
A、参加全国教育部等各部委组织的各类比赛:一等奖加12分;二等奖加8分,三等奖6分,优秀奖2分。
B、参加省教育厅等各厅级政府职能部门主办的各类比赛:一等奖6分;二等奖4分;三等奖2分;优秀奖1分。
C、学院组织参加的市级和省级以上行业协会主办各类学术比赛:一等奖3分;二等奖2分;三等奖1分,所有行业协会奖项取最高分,不累加。
E、主持横向科技课题(有协议已立项)按到学校账目金额(以万圆为单位)50℅计分。
F、参与本学院导师横向科研课题(有协议已立项)按到学校账目金额,排名第二每万圆0.25分,排名第三每万圆0.2分计。
G、主持参加校级科研创新已结题,优秀2分。
6、综合实践能力分值
(1)、学生参与学校和学院组织的各项会议实行考勤制,凡参加者加1分(因公请假者视同参加),因私请假者不扣分,无故缺席者扣1分。
学生参与学校学术年会、暑期社会实践、社团活动等相关院级及以上活动或比赛,参与活动1分/项,获校级奖励:一等奖4分;二等奖3分;三等奖2分;优秀奖1分。(获得院级奖励一等奖2分、二等奖1.5分、三等奖1分、优秀奖0.5分。因事未参与现场活动但是参与前期或后期工作的,只能加集体荣誉奖项分。同一项目在参评学年内获多项奖者。按最高项加分一次不累加)。
(2)、参与综合实践能力活动及得奖加分累计不超过20分,超过20分按照20分计(折算后不超过20分);组织策划1分/项,累加不超过5分,超过5分按照5分计。(组织策划所有研究生均可参与,组织策划活动包括:学术年会、暑期社会实践、迎新晚会、科普宣传月、百场人文讲座、研究生运动会、研究生学生志愿者活动等研究生院统一要求的校级活动)。
(3)对于评定标准上找不到的促进会、委员会、协会等主办的比赛,按照活动加分,参与1分/项,一等4分,二等3分,三等2分,优秀1分。
(4)对影响力较大的比赛活动,被主办方采纳并获得最高奖项者按照厅级项目立项加分,第一作者70%,第二作者30%,其余优秀奖按照活动得分加分计算。
(5)荣誉称号:三好学生、优秀党员、优秀学生干部、科研标兵等加2分。(研究生优秀助管不加分)。
(6)学生干部加分标准:按照工作量分为三个等级加分,1—3分;4—7分;8—10分。学生干部加分只能就高加一次,不累加。
学术科研成果统计的截止日期为学校规定的学生上报国家奖学金申请材料之日。
第五条 研究生助学金分国家助学金、“三助”实践助学金、社会资助三类项目设立:
1.国家助学金
由财政拨款设立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资助标准为博士生10000元/生/年,硕士生6000元/生/年,根据上级规定按月发放到学生个人账户。
2.“三助”实践助学金
由学校向已完成一年学业并考核合格的研究生申请者提供助研、助管、助教“三助”岗位,根据研究生“三助”表现给予资助。
(1)助研岗位及报酬由导师和各类科研项目负责人提供,学校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管理。
(2)助教岗位及报酬由学校和学院提供并按相关规定管理。
(3)助管岗位由学校各职能部门和学院于每学年末向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提供用人计划,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统一发布助管选聘通知并组织助管选聘和助管岗位助学金发放等工作。经过选用单位工作考核和培养单位学业考核合格的研究生,工作期间每月发放不低于600元的实践助学金。
3.由社会资金设立的研究生资助项目,实施办法由出资者和学校共同商定。
第三章 申报基本条件与考评要素
第六条 研究生申请奖助学金的基本条件是: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社会实践和公益服务。
5.有下列情形之一研究生,取消或暂时停止对其奖助:
(1)学位课、必修课或指定选修课成绩不合格者。
(2)思想道德表现不佳或学术行为不端者。
(3)违法或违纪或因品行问题影响学校声誉者。
(4)超过学制规定学习期限或在学期间未经批准自行出国(境)以及休学、退学者。
(5)无故不按时缴费注册者。
(6)师生公认的其它不宜奖助者。
第七条 各类奖学金项目不能同时由同一研究生兼评获得。
第八条 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一等和校长奖学金一等的二三年级研究生,必须作专题学术报告,并公开答辩,获奖后应专心勤学,不得违反培养规定兼职。
第四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九条 学院根据学校要求,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小组,评审委员会由党委书记任主任委员,院长和主管院长、导师代表、行政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任委员,导师代表数原则上不得低于委员会总人数的60%。委员会负责广泛征集意见,拟定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实施细则,报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奖助学金申报组织、初评答辩、公示答疑、资料上报等事宜。监督小组由主管院长、导师代表、研究生代表组成,负责监督细则的执行,受理学生申诉等事宜。
第十条 学院评定的研究生奖助学金获得者,应进行不少于4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面向全校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再确定最终人选。
第十一条 对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培养单位的答复仍存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二条 学院于每年新生录取前完成新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并告知新生将获奖助项目,每年11月30日前组织完成二三年级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并将获奖情况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的标准根据财政投入等条件的变化实行动态调整的,按各学年度学校下达的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若有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将取消作假研究生受奖受助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其他相关规定与此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工学院
二0一六年十月八日
【编辑:研究生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