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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范大学关于做好2016年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
[研工在线]  [手机版本]  [扫描分享]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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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根据《四川师范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办法(试行)》、《四川师范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指标分配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经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现下达2016年硕士、博士研究生奖助学金指标,并通知相关事宜如下:

一、国家助学金: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皆可以获得国家助学金(有固定工资收入除外)(具体分配名额见附件1),评定时核定身份,若因休学、弃学等原因出现基数变化的,以实际有资格参评人数为准。超过学制规定年限的学生不予发放。

二、研究生奖学金:用于奖励高校表现优秀的全日制研究生。包括: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具体分配名额见附件2-4)。学校在分配硕士奖学金名额时,分为基础性指标和调节性指标。调节性指标是指用于重点学科、生源质量和培养质量的调增或调减指标,基础性指标按照总指标减去调节性指标后按人数划拨。请各培养单位按下达指标再细化评审,分配给各专业研究生。在细化评审时请注意如下要求:

1.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定奖。

2.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是品质表现好,学习成绩优、科研能力强的全日制在校学习的二三年级研究生。

3. 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奖学金总名额再分配要充分考虑调节性指标的导向性和基础性指标占各年级研究生数比例的结构平衡。

4. 学业奖学金指标含研究生支教团正式获得学籍回校学习者的参评指标。

5.2016年取得研究生学籍的“特殊专业优秀人才培养项目”学生、2015级农村教育硕士与2015级研究生同期同权参评。

6.各培养单位在评审中必须坚持“考评权重为专业课成绩占30%,学术科研表现考核占50%,其他各方面情况占20%”的比例对研究生奖学金申报者进行考核,对导师之间专业课成绩评分高低标准差距太大的,要按同类同批次参评学生成绩排名的办法,以排名系数确保公正。所有参评学生的单项成绩和汇总成绩排名情况必须向师生公开。

7.在公益服务评优证书权重上,一些学院学生参加公益或社会服务活动按次数发放评优证书的,总分不得超过学院表现良好的学生干部公益活动或社会服务评分权重,各学院学生干部公益评分权重不得超过获得过校级优秀学生干部奖的学生干部公益评分权重。

8.各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必须严格仔细审查鉴定研究生参评科研成果,并做好记录,所有成果交验原件,复印件必须报送存档签字备查。签字内容为:“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本人对真实性负责,如有作假,本人承担一切后果。”若有作假,必须直接取消其参评资格,而且严格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以及学籍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研究生不具备申请资格:

(1)学位课、必修课或指定选修课成绩有不及格者;

(2)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受到处理者或因品行问题影响学校声誉者;

(3)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4)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5)超出基本修业年限者;

(6)基本修业年限内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除外);

(7)当年评审前已毕业者;

(8)无故不按时缴费注册者

四、评审组织与程序

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主管副校长任常务副组长、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科研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计划财务处、纪委(监察处)、审计处、校团委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导师代表、研究生代表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于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由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导师代表由各培养单位于每年秋季开学第一周推选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次召集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工作会之前,由研究生代表从中抽签确定4人作为参会导师代表。研究生代表由每年公选的研究生评议委员会和研究生纪律检查委员会主要干部担任。

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监督全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事项。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根据本办法规定和本单位研究生专业培养要求建立健全相应的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机制,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培养单位党委(总支)书记担任主任委员,院长和主管院长、导师代表、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导师代表数原则上不得低于委员会总人数的60%(因导师总数少不能满足此规定的全体导师均任委员)。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相关工作细则完善、组织申报、初评答辩、公示答疑、资料上报和受理申诉等事宜,重大事项必须实行票决制;评审规则、指标、过程和结果必须公开,全面接受师生监督;申请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一等和校长奖学金(或励志奖学金一等)的二、三年级研究生,必须作学术报告或研学情况报告,并公开答辩,公认优秀。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拟定本单位研究生奖助学金获得者名单后,应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面向全校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再确定最终人选。

对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培养单位的答复仍存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五、相关表格及上报要求

1.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5)双面打印,纸质一式一份

2.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6)双面打印,纸质一式三份

3.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7)双面打印,纸质一式三份

4. 2016年国家助学金奖学金一览表(附件8)电子版,纸质一式一份

5.   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附件9)电子版,纸质一式一份

6.   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附件10)电子版,纸质一式一份

7.研究生校长 励志奖学金审批表 (附件11)双面打印,纸质一式三份

8. 2016年校长 励志奖学金一览表(附件12) 电子版,双面打印,纸质一式一份

9. 《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填写说明 (附件13)

六、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组织评审以后,在2016年10月31日18:00以前,将拟获奖学金的学生名单、表格及评选报告、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名单上报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七、请各培养单位严格按照《四川师范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以及此前学院制定并上报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备案的实施细则,规范操作,稳妥做好2016年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

 

 四川师范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六年十月十七日

                    

 

附件1:附件13《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填写说明.docx  (0.01M)[下载]
附件2:附件12 2016年校长 励志奖学金一览表.xls  (0.03M)[下载]
附件3:附件11 研究生校长 励志奖学金审批表.doc  (0.04M)[下载]
附件4:附件7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doc  (0.04M)[下载]
附件5:附件9-10 国家奖学金 学业奖学金汇总名单表.xls  (0.03M)[下载]
附件6:附件8 2016年国家助学金奖学金一览表.xls  (0.03M)[下载]
附件7:附件5 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doc  (0.04M)[下载]
附件8:附件1-4各类奖学金名额分配表(只读).xls  (0.05M)[下载]
附件9:附件6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doc  (0.04M)[下载]

【编辑:研究生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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