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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范大学研究生请假销假管理办法
[研工在线—四川师范大学]  [手机版本]  [扫描分享]  发布时间:2016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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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研究生请销假事宜,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确保培养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一、新生必须按规定日期到校报到。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事假期满超过两周不报到或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二、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必须按学校规定日期返校,持研究生证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注册应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被准假者,均视为旷课。无故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三、研究生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校外住宿。住校研究生除节假日以外,不得任意离校,因事外出超过晚上22:30应向导师请假,晚归要补交请假审批单。研究生寒暑假按照学校规定日期离校,未经请假或未被准假提前离校的,均以旷课论处。

四、在读研究生应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和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应按程序请假,经批准方有效,否则以旷课论处。

五、研究生因病请假,在校期间须提供学校医院证明,外出期间须提供不低于县级医院的证明。患传染性疾病者(如肝炎、肺结核等)或精神病患者必须请假休学回家治疗和休养,直到恢复健康。研究生一般不得请事假。确有特殊原因需请事假,经提供有关必须请假的理由证明,导师签字方可酌情准假。

六、研究生请假事项一般应由本人填写《四川师范大学研究生请假审批单》,导师签具意见,培养单位负责审批。因专业学习的原因请假由培养单位分管研究生工作院长(副院长)审批,其他原因请假由培养单位党委(总支)书记审批。确属本人不能办理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请假手续。

七、请假需经批准后方能生效。请假期满,应按时销假。如需续假,应及时办理续假手续。

八、请假理由必须真实,如发现弄虚作假,有伪造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九、研究生未经请假或准假而擅自离校;请假期满而未续假或续假未批准而逾期不返校,均以旷课论处。

十、研究生请假在一周以内的,请假、销假和续假手续由培养单位负责审批及管理,超过一周的由培养单位审批,报研究生学院(研究生工作部)备案,一学期病假事假连续超过4周或累计超过8周的须办理休学手续,研究生学习阶段累计病事假不得超过一年。

     十一、本制度解释权归研究生学院,自2009年4月28日起施行。

 

附件:

             四川师范大学研究生请假审批单


请 假 人


所在学院


导师姓名


请假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家长姓名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请假事由


导师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培养单位审批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续假销假情况记录

 

培养单位审批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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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研究生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