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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立新教授到四川师范大学进行讲学活动
[研工在线—四川师范大学]  [手机版本]  [扫描分享]  发布时间:2018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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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12日,著名法学家杨立新教授受到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的邀请,来到四川师范大学学术报告厅进行“人格权独立成编”学术专题讲座。讲座由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唐稷尧主持,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学生、研究生、老师以及校外的法律人士都积极参加并认真聆听讲座内容。

杨立新教授讲座主要分成三个部分。一是人格权草案独立成编,二是人格权草案的亮点,三是人格权草案的需要改进的地方。在第一个部分中,杨教授确定了人格权在立法上要独立成编,这已经是毫无疑问了,并解答了为什么需要单独成编?他谈到人格权是与人民权利保障联系最紧密的。对人格权的重视并且独立成编是对人民权利的重视,符合十九大精神,是有政治基础,随后杨教授谈到,人格权是一种权利类型,和民法总则中物权、知识产权、等七种权利类型是一样的,其权利的客体不是人格,而是构成人格的要素,因此,有关人格权的规定应是民法典分则的内容。对于一些学者认为可以规定到民法总则或者侵权责任法中,杨教授认为这只是一个立法技术问题,规定到哪里问题不大,但规定到民法典分则中,其结构和逻辑体例更好,并且应该规定在民法分则中的第一编,体现我国对人民权利的重视,具有时代特点。

随后,杨教授谈到人格权草案的优点。一、此次人格权草案,总则和分则界限分明,是总分的结构体系。总则有十二条条文,内容丰富,具有鲜明的时代感。在分则中,对于具体人格权也做了可操作的规定,有利于人格权的保护。最后,杨教授谈到了人格权草案的进一步完善问题,虽然人格权草案有多处闪亮的地方,但为了精益求精也有需要稍加修改或者加以解释的地方。如现在人格权草案对人格尊严的保护写在第九条是不合适的,应放在第一条中,再如把人身自由置于身体权之下,这就忽略了意志和思维的自由。这是需要以后做进一步解释。伴随着时间的流逝,讲座也接近了尾声。此次讲座让在座的每一位人都受益匪浅。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的结束了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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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研究生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