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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语学院2017年奖助学金细则
[研工在线—四川师范大学]  [手机版本]  [扫描分享]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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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研究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全面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依据国家和四川省相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统筹利用政府投入、自筹经费、科研经费及社会捐助等资金,按照奖优、助学的原则设立研究生奖助学金。

第三条 依据本办法申报研究生奖助学金的必须是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学制规定学习期限内的四川师范大学在籍在读研究生。参评对象的界定详见各类奖项的具体要求。

第四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若有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将取消作假研究生受奖受助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章  奖助类别、比例和标准

第五条 研究生奖学金设立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校长奖学金和励志奖学金四大项目。

1.国家奖学金

(1)奖励对象

国家奖学金奖励对象是品质表现好、学习成绩优、科研能力强的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在校学习的二、三年级研究生。

(2)奖励标准

博士生30000元/生/年,硕士生20000元/生/年。

    2.学业奖学金

(1)奖励对象

奖励对象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在校学习的优秀研究生。

(2)奖励标准

奖学金等次

总资助比例

各等次比例

资助标准

博士生

一等

占博士生总数的70%

20%

12000

二等

30%

10000

三等

50%

8000

硕士生

一等

占硕士生总数的40%

20%

10000

二等

30%

8000

三等

50%

6000

    3.校长奖学金

   (1)奖励对象

校长奖学金由学校自筹经费设立,奖励对象为综合素质优异,有较大发展潜力的非定向全日制全脱产无固定工资收入且本人档案调入所在培养单位的在校学习研究生。

(2)奖励标准

校长奖学金每人每年奖励标准为该生该学年应交学费金额。

4.励志奖学金

   (1)奖励对象

    励志奖学金由学校自筹经费设立,奖励对象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非定向全日制在校学习的优秀研究生。奖励面不超过研究生总数的40%。

   (2)奖励标准

励志奖学金分两个等级设立,各占指标总额的50%。一等奖每人每年5000元,二等奖每人每年3000元。

    第六条 研究生助学金分国家助学金、“三助”实践助学金、社会资助三类项目设立:

    1.国家助学金

由财政拨款设立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定向或有固定工资收入或本人档案未调入本人所属研究生培养单位的研究生除外)。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重启发放,但不再补发保留学籍或休学期间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硕士生6000元/生/年。

 2.“三助”实践助学金

    (1)学校向已完成一年学业并考核合格的研究生申请者提供助研、助管、助教“三助”岗位,每生限申请一个“三助”工作岗位且工作总体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2.5天,工作考核合格的,给予2个学分和每个工作月不低于600元的“三助”实践助学金(津贴)。

助研: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和国家部委重大课题的负责人可以申请配设一个助研岗位,本岗位由各教学单位提供。

上述基金项目未按照规定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三年)完成结题而申请延期的不得申请设置助学校资助的科研岗位。

助教:深化本科和研究生教学改革,人才培养效果明显,承担本科和研究生教学任务的国家级(四川省)教学名师、国家级(四川省)资源共享课程的承担者,可以申请配设一个助教岗位,本岗位由各教学单位提供。

建设成效明显,相应课程确需助教岗位的国家级和省级特色专业,专业综合改革项目、卓越人才培养项目可以申请设置1-2个助教岗位。

助管:各职能部门和院系向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提供“助管”需求,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会同人事处、教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根据需求和学校经费和实际需要核定相关工作岗位。

自筹经费“三助”岗位:

(1)除学校设立研究生“三助”岗位外,各单位(学院)可另设立研究生助管、(学院)助教岗位并提供相应津贴。

(2)鼓励我校教师设置助研岗位,所需经费可由课题负责人科研项目经费提供。

(3)鼓励我校教师设置助教岗位,所需经费可由课改项目经费或其他个人项目经费提供。

(4)由社会资金设立的研究生资助项目,实施办法由出资者和学校共同商定。

第三章  基本申报条件与考评要素

第七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基本申报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社会实践和公益服务;

5.有下列情形之一研究生,取消或暂时停止对其奖助:

①思想道德表现不佳或学术行为不端者;

②违法或违纪或因品行问题影响学校声誉者;

③超过学制规定学习期限或在学期间未经批准自行出国(境)以及休学、退学者;

④无故不按时缴费注册者;未经导师和辅导员许可,擅自在外兼职者(研究生一年级严禁在外兼职。如确因专业需要,在获得导师和辅导员的同意后,研究生二三年级方可在外兼职)。

⑤师生公认的其它不宜奖助者;

⑥在培养环节中有不合格情况出现者。

第八条 各类奖学金项目不能同时由同一研究生兼评获得。

第九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考评要素

1. 本科就读国家公布的“双一流”建设高校、建设学科,在最近一轮水平评估中声誉不低于我校相同专业(学科)的第一志愿录取或调剂录取的研究生,一年级阶段可评获校长奖学金或一等学业奖学金(根据不同专业学费差异就高不就低)。

2. 本科就读学校、学科虽然不是国家公布的“双一流”建设高校、建设学科但在最近一轮水平评估中声誉不低于我校接收专业(学科)水平的推荐免试录取的研究生,且本科专业成绩进入所在学校本专业排名前3%(本专业学生人数超过150人的,学业成绩排名需进入前三名),一年级阶段可评获校长奖学金或二等学业奖学金(根据不同专业学费差异就高不就低)。

3.对已缴费的农村教育硕士在校就读期间纳入励志奖学金参评范围。

4.进入“特殊专业优秀人才培养项目”的研究生入学当年发放“校长奖学金”,助学金按照国家和省上政策取得研究生学籍后发放。

5.研究生支教团的学生第一学年发放“学业奖学金二等”。

    6.二三年级研究生各类奖学金实行申请制,由各培养单位综合考评择优定奖。

    7.二三年级研究生奖学金考评权重为专业课成绩占30%,学术科研表现考核占50%,其他各方面情况综合占20%,获过校级(含校级)以上奖励的纳入考评计分。各方面权重不得超过规定比例。学术科研表现包括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成果)、发明创造、省级以上正规专业比赛获奖以及培养单位对研究生日常学术科研情况考评等,须经过培养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认定,学术科研成果统计的截止日期为培养单位规定的学生上报国家奖学金申请材料之日。

    8.已经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次年又申报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必须是各个方面的成绩和表现都特别优秀,且各培养单位在考评时不能再叠加该生此前已经用过的学术科研成果,只计算该生本学年度(截止规定的上报申报材料时间)的学术科研成果,并报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方可参评。

9.申请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一等和校长奖学金(或励志奖学金一等)的二、三年级研究生,必须作专题学术报告,并公开答辩,公认优秀且必须通过英语专业八级。翻译硕士专业在研究生二年级期间必须至少取得三级翻译资格证书。获奖研究生应专心勤学,不得违反培养规定兼职。

第四章  量化评分细则

第十条  奖学金评定量化分数比例为:

专业成绩×30%+综合表现×20%+科研加分×50%=综合成绩(满分100分)

纳入考核的专业成绩、科研以及综合表现等加分项均只涉及本学年度。专业成绩、科研以及综合表现加分均采用归一化计算方式。

专业成绩考核说明:对同一门课程采取归一化计算方式,将本学年度所有专业课成绩列入考核(政治等公共课程不纳入)。对于人数低于5人的专业课程不纳入专业成绩计算,但同一人的这些课程的平均分数须得在75分以上。

    第十一条  科研加分细则:

科研

加分

1.学术比赛活动

参加国家部门或国家级科研院所组织的全国性学术类比赛获一等奖20分/项,二等奖15分/项,三等奖12分/项,以下奖5分/项。

参加省属(含副省级)部门或科研院所发起组织的学术活动获一等奖15分/项,二等奖10分/项,三等奖8分/项,以下奖4分/项。

院级学术比赛(如学术论坛,需上台答辩),每次加1分;获一、二、三等奖者,每次分别加5分、3分、2分;参加校级学术活动,每次加2分,获一、二、三等奖者,每次加8分、5分、3分。

(以上3点若是同个项目,以最高加分项为准,不累加。同一活动以最高加分项为准,不累加。)

2.学术论文

被SCI、SSCI、EI等著名检索收录的论文或在权威核心期刊A或权威核心期刊B上发表的学术论文40分/篇。

南大核心(CSSCI)正刊上发表学术论文30分/篇(如:川大学报、川师学报、西南大学学报等),北大核心正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0分/篇。

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5分/篇。

本科院校学报正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0分/篇。(如:乐山师范学院学报,内江师范学院学报等)

其他学术期刊(含高职、专科院校学报)上发表学术论文,作品收入正式出版的学术论文集或本专业作品集5分/篇。(有国家正规出版刊号)

省级公开刊物及所有增刊、论文集2分/篇。(如:剑南文学、安徽文学、北方文艺等)

(同一篇论文只能参加一次奖学金评定加分,如果同一篇论文被转载,以期刊类型高的期刊为准。如论文由两人合著,则按照6:4的比例评分;如论文由3人合著,则按照5:3:2的比例评分,如论文由数人合著,则由第一作者分配评分比例。)

3.课题研究

国家社科基金课题加30分,省部课题加20分,市厅级课题加9分,校级课题加4分。如果是课题主研人员,按课题署名顺序给分,一般情况按第一作者50%,第二作者40%,第三作者及以后按30%评分。第四、第五作者按20%评分,其余顺序作者按10%评分。

4.调研报告

经相应党政部门书面证明有决策或应用参考价值的调研报告,一般国家级20分/篇,省级12分/篇,市级8分/篇,县级4分/篇。 如果申请人只是参与编写调研报告的其中一部分内容,并不是独立作者,则根据申请人所调研编写内容占全部调研报告内容的比例,酌情评分。

5.学术著作

学术独立著作按出版社级别评分,国家级25分/部,省级15分/部,其它8分/部。出版合著由组委会确定其署名部分占整体著作的分量及具体在著作中承担比例评分。

编著教辅类按著作相应级别的50%加分。

学校统一要求必须参加的研究生科技学术活动,无故缺勤者,每次扣2分

科研加分细则说明:

①关于学术论文第五条中的其他学术刊物的界定以百度百科及国家各类学术数据库收录为准,第五条和第六条中省级公开刊物发表篇数超过两篇,按两篇计算。

②学术论文及学术著作必须与本专业大类相关。

③申请人必须提供自己所参与编写内容和全部课题内容的相关材料复印件,以及导师的书面证明,课题研究提供开题(结题)报告书。同时,要提供相应成果,如是学术论文、著作提供出版物原件。

第十二条  综合表现加分将由研究生评议委(由每班推荐的评议委以及各年级研究生会主要干部组成)和教师评议委(由学院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辅导员等组成)分别给分。综合表现加分细则如下:

德育基本分(10分)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关心时事,遵纪守法,崇尚科学,诚实守信,关心集体,乐于助人,作风正派,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刻苦认真。

 

 

 

 

加分

荣获校级优秀研究生共产党员加3分,除优秀党员外,三好学生、学术十佳、科研标兵、优秀研究生干部等,每项加3分,只累加2次。

做好人好事,受到学校通报表扬者,每次加3分;受到学院通报表扬者,每次加2分

积极完成学院交付的任务且完成情况较好,加2-4分。(由辅导员认定)

 

政治学习、集体活动、党组织生活迟到、早退,每次扣1分;无故缺勤,每次扣2分。

在宿舍打牌、玩电子游戏、喧闹等,妨碍其他同学正常学习和休息者,每次扣1分

故意破坏公物或损坏图书资料者,每次扣1分

受校级通报批评者,每次扣3分;受院级通报批评者,每次扣2分

因违犯校规校纪受到学校警告及以上处分者,每人每次扣5分

 

 

 

 

 

 

 

 

 

 

 

 

 

 

 

 

 

 

 

参加校级、院级社会实践,每次加4分;青年志愿服务等活动,每次加2分;活动全程负责人,总体策划、组织者,每次加2分。需提供相关证明、加盖印章。(非兼职、盈利性)

暑期社会实践活动获校级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7分、6分、5分;被评为校级社会实践活动先进个人、青年志愿服务活动先进个人,每次加4分;被评为校级社会实践活动先进集体或优秀服务队,每位成员按同等次个人获奖减半加分。同一活动以最高加分项为准,不累加。

参加省级社会实践、青年志愿服务等活动,每次加8分;被评为省级社会实践活动先进个人、青年志愿服务活动先进个人,每次加10分;社会调研报告或征文获省级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4分、3分、2分;被评为省级社会实践活动先进集体或优秀服务队,每位成员按同等次个人获奖减半加分。同一活动以最高加分项为准,不累加。

参加国家级社会实践、青年志愿服务等活动,每次加10分;被评为国家级社会实践活动先进个人、青年志愿服务活动先进个人,每次加12分;社会调研报告或征文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5分、4分、3分;被评为国家级社会实践活动先进集体或优秀服务队,每位成员按同等次个人获奖减半加分。同一活动以最高加分项为准,不累加。

研究生“三助”(助管、助教、助理、大一班主任)加4分。

上交的社会调研报告,如发现有抄袭、剽窃等不诚信行为者,每次扣2分且之前加分项作废。

在参加实践活动时,违反地方管理规定或社会公德秩序,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者,视情节扣1-3分

 

 

参加国家级竞赛,获一等奖加10分,二等奖8分,三等奖6分,优秀奖4分.

参加省级竞赛,获一等奖加8分,二等奖6分,三等奖4分,优秀奖2分。

参加校级各种比赛,获一等奖6分/项,二等奖5分/项,三等奖4分/项,参加2分。参加院级各种比赛活动,获一等奖5分/项,二等奖4分/项,三等奖3分/项,参加1分。

注:以上各项同一活动不累计加分,取最高项加分。

在比赛过程中,发现有冒名顶替等作假行为者,每次扣1分

学校、院统一要求必须参加的活动, 无故缺勤者,每次扣2分

 

加分

所属寝室无违规违纪情况出现者加1分。

在宿舍内乱扯电线、使用违章电器或酒精炉等禁用器具者,一经查实,每次扣2分

在宿舍留宿外人者,每次扣1分

无故晚归者,每次扣1分

不参加宿舍值日或卫生扫除者,每次扣1分

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 (包括未按时到校报到注册) 者,均以旷课论处,每人每天扣1分

学生干部

 

 

经考核合格后,在学院研究生会担任学生会主席,分团委副书记,办公室主任以及各班班长,并且表现合格者加3分;研究生会各部门部长且表现合格者加2分;各部门干事,各班委员并且表现合格者加1分(一人身兼数职者以最高加分为准,不可累加)

在担任学生干部期间不履行相应职责,未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并且影响恶劣者,扣2分。

综合表现加分细则说明:

①以上各项加分项必须出具证书复印件或其它相关证明,否则无效。

②扣分最多不超过10分(拟定一位同学受到以上处罚项的每一项最高处罚,且从未参加过学校学院要求参加的集体活动)。

第十三条  计算方式:原则上专业成绩、科研加分、综合表现各类总分100分。除专业成绩外,科研及综合表现两大类加分若不足100的,各类以加分最高分视为100分,以归一化计算方式以此计算参选人员分数。

第十四条  在加分计算的过程中,申报同学务必认真负责,仔细核查加分项目的原始证明材料,复印原始证明材料附于《四川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审批表》后备查。

    第十五条  学院拟定奖学金名单后在学院网站和学院办公区公示栏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六条  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办法的制定,评审的实施、过程的监督和学生申诉的受理等。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构成如下:

主任委员:王泽兵(学院党委书记)

成    员:孔令翠(学院院长)

金黛莱(学院副院长)

杨  俊(学院党委副书记)

秦苏珏(英语语言文学硕士点负责人)

郑鸿颖(学科教学硕士点负责人)

朱  华(翻译专业硕士点负责人)

刘芹莉(硕士生导师代表)

奂婷婷(研究生辅导员)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以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同时作废。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四川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

二○一七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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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研究生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