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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 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研工在线—四川师范大学]  [手机版本]  [扫描分享]  发布时间:2016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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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研究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全面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奖助工作的通知》(财教[2013]221号)、《四川省省属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省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四川省教育厅中国农业银行四川省分行华安保险公司 四川分公司关于认真做好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川教函〔2013〕377号)等文件关于加大研究生奖助经费投入力度的精神,结合我校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统筹利用政府投入、自筹经费、科研经费以及社会捐助等资金,按照奖优、助学的原则分类设立研究生奖学金。 

第三条  依据本办法申报研究生奖学金的必须是学制规定学习期限内的四川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在籍在读研究生。

第二章  奖助类别、比例和标准

 

第四条  研究生奖学金分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校长奖学金和励志奖学金四大项目设立。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

1.奖励对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是品质表现好,学习成绩优、科研能力强的全日制在校学习的二三年级研究生。奖励比例由学校每年根据国家下拨的指标数、我院符合基本申报条件的研究生人数和培养质量等要素分配。若在全脱产非在职的申请人中不能评选出候选人,再从非脱产在职的申请者中评选。

2.奖励标准:硕士生20000元/生/年,每年评审确定后一次性发放到学生个人银行账户。

第六条  学业奖学金

1.奖励对象:奖励对象为非定向全日制在校学习的各年级优秀研究生。

2.奖励标准:按照研究生总人数的40%分一、二、三等进行奖励。一、二、三等的比例依次为20%、30%、50%,奖励额度依次为10000元、8000元、6000元。每年评审确定后一次性发放到学生个人银行账户。

第七条  校长奖学金

1.奖励对象:从2014级开始,奖励综合素质优异,有较大发展潜力的非定向全日制在校学习研究生,奖励面不超过研究生总数的10%。

2.奖励标准:校长奖学金每人每年奖励标准为该生该学年应交学费金额,每年评审确定以后一次性发放到学生个人银行账户。

第八条  励志奖学金

1.奖励对象:从2015级开始,奖励勤奋好学,综合素质较好,且未能获得校长奖学金的非定向全日制在校学习的各年级研究生,奖励面不超过研究生总数的40%。

2.奖励标准:励志奖学金分两个等级设立,分别占指标总额的50%。一等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二等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在每年评审确定后一次性发放到学生个人银行账户。

第三章  基本申报条件与考评要素

第九条  研究生根据自身情况,自行提出申报。学院评议委员会将按照综合成绩排名由高至低依次推荐。

第十条  研究生奖学金基本申报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社会实践和公益服务;

5.有下列情形之一研究生,取消或暂时停止对其奖助:

①思想道德表现不佳或学术行为不端者;

②违法或违纪或因品行问题影响学校声誉者;

③超过学制规定学习期限或在学期间未经批准自行出国(境)以及休学、退学者;

④无故不按时缴费注册者;未经导师和辅导员许可,擅自在外兼职者(研究生一年级严禁在外兼职。如确因专业需要,在获得导师和辅导员的同意后,研究生二三年级方可在外兼职)。

⑤师生公认的其它不宜奖助者;

⑥在培养环节中有不合格情况出现者。

第十一条  研究生校长奖学金和励志奖学金不能同时由同一研究生兼评获得,但这两个项目可分别与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奖助项目兼评获得。

第十二条  研究生奖学金考评要素

1. 统考入学的新生,分两种情况评定奖学金。

      A.如新生所报考专业实际录取均为第一志愿上线生,则该专业奖学金按初试和复试综合成绩(各占50%)排名确定一年级阶段可获学业奖学金、校长奖学金(或励志奖学金)等奖助标准。

      B.如新生所报考专业实际录取含有调剂生,则该专业奖学金按复试综合成绩排名确定一年级阶段可获学业奖学金、校长奖学金(或励志奖学金)等奖助标准。

   特别优秀者,可以兼得多项奖学金,但兼得人数不超过同类研究生总数的20%。

2.来自“985”、“211”高校的推荐免试生、来自其他高校的本科专业成绩进入所在学校本专业排名前3%(本专业学生数超过150人的成绩排名需进入前三名)的推荐免试生、或三名以上本校本专业教授联名推荐和培养单位特别推荐的专业特长突出(需经过面试和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认定)的新生,面试成绩优秀且通过外语专业四级考试的,一年级阶段可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等和校长奖学金。

3.其他推荐免试生面试成绩合格者,一年级阶段可获学业奖学金二等和励志奖学金一等。

4.二、三年级研究生各类奖学金实行申请制,由学院综合考评择优定奖。

考评权重为专业课成绩占30%,学术科研成果占50%,综合表现占20%。学术科研成果包括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成果)、发明创造(艺术类的省级以上正规专业比赛获奖)等,须经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认定,学术科研成果统计的截止日期为学院规定的学生上报国家奖学金申请材料之日,获得校级(含校级)以上奖励的纳入考评计分。

5.已经获得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次年又申报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必须是各个方面的成绩和表现都特别优秀,且在考评时不再叠加该生去年已经用过的学术科研成果,只计算该生本学年度(截止规定的上报申报材料时间)的学术科研成果,并报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方可参评。

6.申请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一等和校长奖学金(或励志奖学金一等)的二、三年级研究生,必须作专题学术报告,并公开答辩,公认优秀且必须通过英语专业八级。翻译硕士专业在研究生二年级期间必须至少取得三级翻译资格证书。获奖研究生应专心勤学,不得违反培养规定兼职。

第四章  量化评分细则

第十三条  奖学金评定量化分数比例为:

专业成绩×30%+综合表现×20%+科研加分×50%=综合成绩(满分100分)

纳入考核的专业成绩、科研以及综合表现等加分项均只涉及本学年度。专业成绩、科研以及综合表现加分均采用归一化计算方式。

专业成绩考核说明:对同一门课程采取归一化计算方式,将本学年度所有专业课成绩列入考核(政治等公共课程不纳入)。对于人数低于5人的专业课程不纳入专业成绩计算,但同一人的这些课程的平均分数须得在75分以上。

 

第十四条  科研加分细则:

科研

加分

1.学术比赛活动

①参加国家部门或国家级科研院所组织的全国性学术类比赛获一等奖20分/项,二等奖15分/项,三等奖12分/项,以下奖5分/项。

②参加省属(含副省级)部门或科研院所发起组织的学术活动获一等奖15分/项,二等奖10分/项,三等奖8分/项,以下奖4分/项。

③院级学术比赛(如学术论坛,需上台答辩),每次加1分;获一、二、三等奖者,每次分别加5分、3分、2分;参加校级学术活动,每次加2分,获一、二、三等奖者,每次加8分、5分、3分。

(以上3点若是同个项目,以最高加分项为准,不累加。同一活动以最高加分项为准,不累加。)

2.学术论文

①被SCI、SSCI、EI等著名检索收录的论文或在权威核心期刊A或权威核心期刊B上发表的学术论文40分/篇。

②南大核心(CSSCI)正刊上发表学术论文30分/篇(如:川大学报、川师学报、西南大学学报等),北大核心正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0分/篇。

③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5分/篇。 

④本科院校学报正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0分/篇。(如:乐山师范学院学报,内江师范学院学报等)

⑤其他学术期刊(含高职、专科院校学报)上发表学术论文,作品收入正式出版的学术论文集或本专业作品集5分/篇。(有国家正规出版刊号)

⑥省级公开刊物及所有增刊、论文集2分/篇。(如:剑南文学、安徽文学、北方文艺等)

(同一篇论文只能参加一次奖学金评定加分,如果同一篇论文被转载,以期刊类型高的期刊为准。如论文由两人合著,则按照6:4的比例评分;如论文由3人合著,则按照5:3:2的比例评分,如论文由数人合著,则由第一作者分配评分比例。)

3.课题研究

国家社科基金课题加30分,省部课题加20分,市厅级课题加9分,校级课题加4分。如果是课题主研人员,按课题署名顺序给分,一般情况按第一作者50%,第二作者40%,第三作者及以后按30%评分。第四、第五作者按20%评分,其余顺序作者按10%评分。

4.调研报告

经相应党政部门书面证明有决策或应用参考价值的调研报告,一般国家级20分/篇,省级12分/篇,市级8分/篇,县级4分/篇。 如果申请人只是参与编写调研报告的其中一部分内容,并不是独立作者,则根据申请人所调研编写内容占全部调研报告内容的比例,酌情评分。

5.学术著作

①学术独立著作按出版社级别评分,国家级25分/部,省级15分/部,其它8分/部。出版合著由组委会确定其署名部分占整体著作的分量及具体在著作中承担比例评分。

②编著教辅类按著作相应级别的50%加分。

学校统一要求必须参加的研究生科技学术活动,无故缺勤者,每次扣2分

科研加分细则说明:

①关于学术论文第五条中的其他学术刊物的界定以百度百科及国家各类学术数据库收录为准,第五条和第六条中省级公开刊物发表篇数超过两篇,按两篇计算。

②学术论文及学术著作必须与本专业大类相关。

③申请人必须提供自己所参与编写内容和全部课题内容的相关材料复印件,以及导师的书面证明,课题研究提供开题(结题)报告书。同时,要提供相应成果,如是学术论文、著作提供出版物原件。

第十五条  综合表现加分将由研究生评议委(由每班推荐的评议委以及各年级研究生会主要干部组成)和教师评议委(由学院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辅导员等组成)分别给分。综合表现加分细则如下:

德育基本分(10分)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关心时事,遵纪守法,崇尚科学,诚实守信,关心集体,乐于助人,作风正派,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刻苦认真。

 

 

 

 

加分

荣获校级优秀研究生共产党员加3分,除优秀党员外,三好学生、学术十佳、科研标兵、优秀研究生干部等,每项加3分,只累加2次。

做好人好事,受到学校通报表扬者,每次加3分;受到学院通报表扬者,每次加2分

积极完成学院交付的任务且完成情况较好,加2-4分。(由辅导员认定)

 

政治学习、集体活动、党组织生活迟到、早退,每次扣1分;无故缺勤,每次扣2分。 

在宿舍打牌、玩电子游戏、喧闹等,妨碍其他同学正常学习和休息者,每次扣1分

故意破坏公物或损坏图书资料者,每次扣1分

受校级通报批评者,每次扣3分;受院级通报批评者,每次扣2分

因违犯校规校纪受到学校警告及以上处分者,每人每次扣5分

 

 

 

 

 

 

 

 

 

 

 

 

 

 

 

 

 

 

 

参加校级、院级社会实践,每次加4分;青年志愿服务等活动,每次加2分;活动全程负责人,总体策划、组织者,每次加2分。需提供相关证明、加盖印章。(非兼职、盈利性)

暑期社会实践活动获校级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7分、6分、5分;被评为校级社会实践活动先进个人、青年志愿服务活动先进个人,每次加4分;被评为校级社会实践活动先进集体或优秀服务队,每位成员按同等次个人获奖减半加分。同一活动以最高加分项为准,不累加。

参加省级社会实践、青年志愿服务等活动,每次加8分;被评为省级社会实践活动先进个人、青年志愿服务活动先进个人,每次加10分;社会调研报告或征文获省级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4分、3分、2分;被评为省级社会实践活动先进集体或优秀服务队,每位成员按同等次个人获奖减半加分。同一活动以最高加分项为准,不累加。

参加国家级社会实践、青年志愿服务等活动,每次加10分;被评为国家级社会实践活动先进个人、青年志愿服务活动先进个人,每次加12分;社会调研报告或征文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5分、4分、3分;被评为国家级社会实践活动先进集体或优秀服务队,每位成员按同等次个人获奖减半加分。同一活动以最高加分项为准,不累加。

研究生“三助”(助管、助教、助理、大一班主任)加4分。

上交的社会调研报告,如发现有抄袭、剽窃等不诚信行为者,每次扣2分且之前加分项作废。

在参加实践活动时,违反地方管理规定或社会公德秩序,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者,视情节扣1-3分

 

 

①参加国家级竞赛,获一等奖加10分,二等奖8分,三等奖6分,优秀奖4分.

②参加省级竞赛,获一等奖加8分,二等奖6分,三等奖4分,优秀奖2分。

③参加校级各种比赛,获一等奖6分/项,二等奖5分/项,三等奖4分/项,参加2分。参加院级各种比赛活动,获一等奖5分/项,二等奖4分/项,三等奖3分/项,参加1分。

注:以上各项同一活动不累计加分,取最高项加分。

在比赛过程中,发现有冒名顶替等作假行为者,每次扣1分

学校、院统一要求必须参加的活动, 无故缺勤者,每次扣2分

 

加分

所属寝室无违规违纪情况出现者加1分。

在宿舍内乱扯电线、使用违章电器或酒精炉等禁用器具者,一经查实,每次扣2分

在宿舍留宿外人者,每次扣1分

无故晚归者,每次扣1分

不参加宿舍值日或卫生扫除者,每次扣1分

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 (包括未按时到校报到注册) 者,均以旷课论处,每人每天扣1分

学生干部

 

 

经考核合格后,在学院研究生会担任学生会主席,分团委副书记,办公室主任以及各班班长,并且表现合格者加3分;研究生会各部门部长且表现合格者加2分;各部门干事,各班委员并且表现合格者加1分(一人身兼数职者以最高加分为准,不可累加)

在担任学生干部期间不履行相应职责,未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并且影响恶劣者,扣2分。

综合表现加分细则说明:

①以上各项加分项必须出具证书复印件或其它相关证明,否则无效。

②扣分最多不超过10分(拟定一位同学受到以上处罚项的每一项最高处罚,且从未参加过学校学院要求参加的集体活动)。

第十六条  计算方式:原则上专业成绩、科研加分、综合表现各类总分100分。除专业成绩外,科研及综合表现两大类加分若不足100的,各类以加分最高分视为100分,以归一化计算方式以此计算参选人员分数。

第十七条  在加分计算的过程中,申报同学务必认真负责,仔细核查加分项目的原始证明材料,复印原始证明材料附于《四川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审批表》后备查。

第十八条  学院拟定奖学金名单后在学院网站和学院办公区公示栏进行不少于4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九条  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办法的制定,评审的实施、过程的监督和学生申诉的受理等。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构成如下:

主任委员:王泽兵(学院党委书记)

成    员:孔令翠(学院院长)

金黛莱(学院副院长)

杨  俊(学院党委副书记)

秦苏珏(英语语言文学硕士点负责人)

郑鸿颖(学科教学硕士点负责人)

朱  华(翻译专业硕士点负责人)

刘芹莉(硕士生导师代表)

奂婷婷(研究生辅导员)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以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同时作废。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四川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

二○一六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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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研究生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