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法学院研究生新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共8人)
主任:唐青利
委员:唐稷尧、崔巍、于新循、蔡鹤、李长城、万红、刘燚璐。
二、 评定细则
1、 评定对象
新生奖学金评定对象为推免生、一志愿统招生、调剂生,其中推免生的奖学金由学校按照相关规定直接评定。按学校相关规定破格录取生、定向学生无奖学金评选资格。
新生助学金评定对象为无工资收入的非在职研究生。
2、评定标准
一志愿统招生的奖学金评定按照各专业初复试总成绩排名(考生总成绩=初试总成绩/5+(复试面试成绩+复试笔试成绩+复试英语成绩)/2+加分成绩)来确定。
调剂生的奖学金评定按照各专业复试总成绩排名(复试总成绩=复试面试成绩+复试笔试成绩+复试英语成绩+加分成绩)来确定。
3、 评定原则
在奖学金名额分配时对各专业一志愿统招生进行倾斜,如果某专业本年度一志愿统招生人数少于该专业奖学金名额,则该专业一志愿统招生全部获得奖学金,如有剩余名额则分配给调剂生。如有多批次调剂则对第一批调剂生进行倾斜,如第一批次调剂生全部获得奖学金之后还有剩余名额则考虑第二批调剂生。
4、评定程序
(1)学校划拨新生奖学金名额之后,研究生工作办公室扣除推免生所占奖学金名额的基础上,按照学校划拨的名额,根据各专业招生人数初步拟定各专业奖学金名额并提交法学院研究生新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讨论并最终确定各专业、各批次奖学金名额分配。
(2)研究生工作办公室根据奖学金名额分配情况和各专业一志愿统招生初复试总成绩排名、各专业调剂生复试总成绩排名初步拟定新生奖学金获得名单提交法学院研究生新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讨论并最终确定。
(3)在法学院网站和法学院公告栏公示新生奖学金评定情况。
(4)向研究生院上报法学院新生奖学金评定情况。
三、本方案适用于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校长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本方案由法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凡与《四川师范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办法(试行)》不一致的按学校规定执行。
法学院
2016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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